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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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长期以追诉犯罪为本位,在制定法律时注重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实现国家的刑罚权,而忽略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被害人正当权利的保护。随着公民个体主体性意识的觉醒,目前我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改善,而遭到犯罪侵害的被害人的权利却一直未能引起社会足够的关注,这支规模十分庞大的社会群体逐渐成为“被刑事司法遗忘的人”,使得整个司法制度失去了平衡。伴随着国际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发展,我国刑事诉讼法也对被害人权益给予了较之以往更多的关注,公诉案件被害人获得了“当事人”身份,被害人被赋予了更多的诉讼权利,但是与国际被害人权利保障的理论和实践相比,我国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障工作仍存在一些缺陷和漏洞,因此,完善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障体系,畅通刑事被害人的权利救济途径,以最大可能地平复其因犯罪行为造成的创伤便成了当务之急。本文对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进行概述后,剖析了我国现阶段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的现状及制度缺陷,提出了完善我国被害人保护体系的具体设想,以期为推动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工作尽绵薄之力。在研究方法上,本文采取了文献综述法、比较研究法、典型案例分析法、历史分析法等方法,注重采用权威的统计数据、司法机关的改革经验来加强论证的效果。本文创新之处在于构建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体系时十分注重体系的完整性,将扩大自诉的范围、建立刑事和解制度、刑事被害人保险制度等纳入被害人权利保障体系之中,努力实现刑事被害人实体权益和程序权益的全面保障:一是切实完善与保障刑事被害人的诉讼参与权;二是通过完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扩大自诉案件范围、建立刑事和解制度、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刑事被害人保险制度来最大限度地弥补被害人遭受的物质、精神损失,加强实体权利的保障。将对刑事被害人权利的保护放在整个刑事法治视野中加以考察,使其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努力实现刑事被害人权益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保障的平衡。无论是保障刑事被害人实体权利还是诉讼权利的制度设计,都在考虑实际需要的同时考虑实际的可能,结合中国国情、结合目前制度现状、结合当前司法实际,充分关注各种制度的现实可行性,努力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避免脱离中国现实,力求使研究具有一定的实用价值。本文的第一部分简要介绍了世界各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的思想和制度,从私力救助到公力救助,再到公力与私力救助相结合的发展史,以及国外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概况。西方近现代刑事诉讼将“被告人中心论”核心理念推向了极致,忽视了刑事被害人的地位。随着被害人学研究的蓬勃兴起,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问题越来越为人们所重视,刑事司法不再仅仅关注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公正,而是兼顾刑事被害人的权益,让刑事被害人在公正司法中也有发出正义呼声的机会,保护刑事被害人已经成为了当今国际之趋势。联合国、其他区域性国际组织及有关国家和地区已经努力并正在加强这方面的探索,而且取得了实际性的效果。本文的第二部分介绍了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的目标及基本规定、保护现状、制度弊端,并对立法缺陷的原因进行了分析。我国刑事诉讼法实际上也是一部人权保障法,也体现了对刑事被害人权利的关注与保障。刑事被害人拥有很多具体的诉讼权利,但程序性权利仍然需要完善,刑事被害人的知悉权未能得到充分的保障,刑事被害人对公诉权的制约不够,没有对一审判决的直接上诉权等。在实体权利保障方面,刑事被害人可以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来弥补自己所遭受的损害,但目前涉法涉诉上访的形势很严峻,其中刑事被害人上访所占比例较大,因合法的人身财产权益遭受严重损失却得不到赔偿或补偿的情况占相当大的比重。刑事被害人既不能从犯罪人那里获得赔偿,也不能得到国家和社会的帮助,处于非常艰难的境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执结率低,自诉案件范围小,刑事和解、刑事被害人的社会援助体系、国家补偿制度尚未建立,是导致刑事被害人遭受的物质及精神损害难以得到有效弥补的制度缺陷。笔者认为,国家利益至上、个人权利观念淡薄是忽视刑事被害人个体利益的主观原因,人口众多、经济不发达,司法资源极其有限,办案经费紧张、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是刑事被害人保护不足的客观原因。本文的第三部分针对目前我国立法存在的缺陷提出了建立和完善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体系的大体框架。刑事被害人权利的保障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是否文明、公正、民主与科学的重要标志。试图仅以某一种制度来达到全面保护刑事被害人的目的是不现实的,构建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障体系应当结合中国国情,使多种方法互相结合,取长补短,进而形成合力,以最大限度弥补对被害人造成的损失,保障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从程序方面来说,大力保障刑事被害人的程序权益不仅可以改善被害人在诉讼中的被动与不利地位,而且也可以保障刑事被害人得到公正的诉讼待遇、有尊严地对诉讼结果施加积极的影响,从而确保刑事被害人实体权益得到保护之时能“心悦诚服”,在实体权益未能得到充分保护之时也能“服判息诉”。保障刑事被害人诉讼权益需要扩大刑事被害人知情权的范围,设置在程序性权利受到侵害时的救济途径,加强刑事被害人对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制约,赋予刑事被害人上诉权等。从实体方面来说,要弥补刑事被害人遭受的损失,首先需要采取措施促使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积极有效的赔偿,从加害人一方挖掘出更多资源弥补刑事被害人受到具体的损失。通过完善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及财产保全制度、扩大自诉范围、建构刑事和解制度,弥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执行率较低,难以保障被害人获得充分经济赔偿的不足。其次,为刑事被害人提供紧急经济援助、协助赔偿、法律咨询、心理治疗等援助,给被害人创造一个关心、救助他们的社会环境。最后,建立刑事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制度,帮助刑事被害人其回到正常的生活轨道上;建立刑事被害人保险制度,开辟弥补刑事被害人损害的新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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