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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限于国内资本市场的资本运作环境以及一系列的审批程序和相关条件,再加上融资需要,越来越多的境内企业选择了走出国门,进行境外上市,其中通过协议控制模式进行境外上市的企业又占了绝大多数。这么多的企业之所以选择采用协议控制模式进行境外间接上市是基于多方面的原因的,既有国内因素的影响,也有境外因素的影响,企业自身的发展战略也对其上市程序的开展有着深刻的影响。自新浪公司2000年美国成功上市并创造出协议控制这一模式以来,现阶段协议控制在境外上市企业中的影响越来越大。协议控制实际上是境内实体运营企业与境外上市主体之间通过签订一系列合同协议,将境内企业主体至于境外上市公司的控制之下,使得境外公司达到上市地区法律法规和财会标准而被许可上市交易,从而实现境内企业境外间接上市目的的一种法律模式。协议控制模式可以说是中国律师发挥聪明才智所创造出来的具有强大生命力和现实意义的智慧产物,通过协议控制,越来越多的企业成功实现了境外上市的目的。但是国家对协议控制这一新事物的管理和规范还没有与时俱进,缺乏细致具体的引导和监管措施,因此需要国家相关部门积极采取相关措施,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预防协议控制中的法律风险,使得协议控制模式能够更好地为我国企业和经济发展做好服务工作。论文的第一部分主要叙述了境外上市和协议控制的概念和基本特征,并将大多数人混淆的协议控制与可变利益实体区分开来,通过详细的描述,从而更加深刻的了解协议控制的概念和属性,为下文的开展做好铺垫。第二部分的内容主要包括协议控制模式的成因和其中的控制性协议的内容以及协议控制的法律效力等问题。协议控制的成因主要有融资需要、规避法规和政策监管、规避主管部门对外资并购的监管、减少上市风险节省企业成本、无需缴纳因股权转让而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离岸法域的便利条件和改善公司治理、提升国际竞争力等。而控制性协议主要涵盖了借款协议、排他性的技术服务提供协议、股权质押协议、排他性的股权购买协议、资产运营的授权性协议以及代理授权投票协议。因这些控制性协议的签订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各主体意思表示真实,而且协议本身并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以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协议控制模式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第三部分主要分析了协议控制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协议控制模式出现法律风险的原因及其法律风险的具体内容,在具体分析协议控制的法律风险之后,企业应当采取相关措施积极应对现实状况,预防一系列的法律风险。第四部分在总结前三部分内容的基础上,探讨了对协议控制的法律监管问题。任何事物都是有利有弊具有两面性,协议控制模式也不例外,我们在注意其法律风险的同时也要看到协议控制为我国企业及经济发展所带来的促进作用,协议控制本身利大于弊,不能一刀切的反对协议控制。现阶段我国对协议控制监管的相关措施和法律法规还很不完善,需要国家主管部门积极采取相关措施,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预防协议控制中的法律风险,使得协议控制模式能够更好地为我国企业和经济发展做好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