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学者对罗尔斯正义理论的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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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在西方政治哲学、法哲学的发展过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他的重要不在于他的理论具有多么炫目的创新性,而在于他在思想史上继往开来的传承性。他批判了传统自由主义理论中的功利思想,改良了传统自由主义中的契约理论,提出了自己对正义问题的新理解。而在他之后的正义理论家,无论是其承继者还是其批判者,都需要谈及罗尔斯的“公平式正义”理论。他们或以之作为理论延续之始,或以之作为批评攻击之的,罗尔斯的“公平式正义”俨然已成为他们阐发观点时无法绕过的理论。因此,客观地分析与评价罗尔斯的理论内涵与影响,就成为现代西方法哲学研究中不可回避的重要问题。  本文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对西方学者对罗尔斯《正义论》和《政治自由主义》的批评,深入理解“公平式正义”的理论构划和历史价值。  本文的第一章预设了如下几个问题:为什么《正义论》会受到如此多人的追捧?它为贡献了什么样的观念?它在欧美政治哲学史上的历史地位如何?在本章中,本文首先把《正义论》中表达的法哲学思想放置于一定的学术背景和思想传统之下,探讨罗尔斯提出以公平正义为核心的法哲学理论的出发点。随后,以《正义论》为中心,以其中具有重要影响力的理论观点为内容,并对罗尔斯的法哲学理论本身及其影响做出简单的解释。  从第二章开始,本文从三个大的角度分别分析了《正义论》所受到的批评。其中第二章主要针对的是原初状态的理论。这一理论是《正义论》的核心内容之一,它为罗尔斯提出的正义二原则提供了理论支撑。可以说,这一理论构划受到西方学者的严厉批评,他们首先对原初状态理论的功能提出批评,认为作为为正义二原则提供论证的原初状态理论并没有合格地担负起这项任务,并未对正义原则提供恰当的、充分的证明;其次,一些学者对原初状态中的各项设置提出了不同的观点,这些设置包括了“人的观念”、正义起因、无知之幕和备选正义观的范围等等。在这些提出批评的学者中,既有自由主义传统内部的异议者,也有功利主义、共同体主义、女性主义等反对者。最后,本文着重分析了功利主义者、直觉主义者和完善论者对原初状态中的推理过程所提出的反驳或批评。  在第三章中,本文讨论了西方学者对《正义论》中优先性问题的不同观点。这些优先性问题主要包括了:自由优先规则、正当优先于善的义务论特征以及“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美德”的主张。在第一节中,本文分析了自由优先规则。这是罗尔斯正义原则中的第一项优先规则,罗尔斯认为正义原则相对优势便在于它设置了优先性的规则。但是哈特和巴里在《正义论》发表不久便提出了他们各自的异议,其中哈特指出罗尔斯的自由优先规则是武断的,巴里认为他的优先规则是异常极端的,他们分别提出了各自的批评理由。这些批评是深入的、有说服力的,在随后的一些文章中,罗尔斯就采用了他们的部分观点,并进一步地支持一种改造之后的自由优先规则。在第二节中,本文探讨了“正当与善,何者优先”的理论冲突。在《正义论》发表之后,这一问题成为西方政治哲学界的热点问题。学者们或是站在“正当优先于善”的义务论角度推进罗尔斯理论的发展,或是站在“善优先于正当”的角度指摘义务论所遇到的种种困难。但也有理论家认为,“义务论”与“目的论”之间的冲突实际上只是一种表面的现象。在第三节中,本文阐述了西方学者对正义主题问题的讨论,其中的一些研究者认为《正义论》中对社会基本结构的表述并不清晰,这种模糊性直接造成了“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美德”这一主张的内在矛盾;另一些研究者指出,在面对新的社会发展状况下,正义的主题不应仅仅限定在再分配的基本制度中,而应当扩展到正义的承认和正义的代表权等方面,从而更好地解决当今世界中复杂的正义问题。  在第四章中,本文主要集中在了《正义论》对分配正义的讨论。分配正义不仅关注待分配物品的性质,还要指出分配正义原则的具体规定,更要对各种分配正义的原则提出具体的证明。这就涉及到社会首要善的理论和分配原则的理论。在针对社会首要善的批评中,学者们从社会首要善的性质、范围和可接受性几个方面提出了不同观点。在针对分配原则的批评中,学者们对罗尔斯以差别原则代替道德应得原则的理由提出了质疑,并结合《正义论》中的其他理论说明了其中存在的矛盾性。本章最后一节分析了西方学者对正义原则所包含的民主平等的解释提出的一些批评。  在第五章中,本文主要分析了《政治自由主义》对《正义论》的反思和修正。在《政治自由主义》中,罗尔斯努力解决了两个问题:一是被看作是自由而平等的、并在世世代代的生活中都能保持充分合作的社会成员之间,具体规定其社会合作公平条款的最适当的正义观念是什么;二是,在存在相互冲突、无法调和的多元合理性的社会中,如何确保社会的统一。这两个问题合二为一就是:一个由自由而平等的公民——他们仍然因为坚信某种合理的宗教学说、哲学学说或道德学说而保持着彼此间的深刻分歧——所组成的公正而稳定的社会如何能够长治久安。整个《政治自由主义》就是围绕着这两个问题展开的。罗尔斯从良序社会之合理多元主义的特征出发,通过政治建构主义的方式,建构出一种符合公共理性的、关于政治正义观念的重叠共识,政治的公平式正义便是政治正义观念的一个范例。随后本文分析了哈贝马斯与罗尔斯之间的具体争论,还介绍了《政治自由主义》受到的其他一些批评。这些批评聚焦于罗尔斯对多元主义的描述、合理性与真实性之间的关系、达成重叠共识的可能性、以及重叠共识的可接受性等方面。  在本文的结论部分,笔者根据正文中对《正义论》、《政治自由主义》及其批评的分析讨论指出,并不能将罗尔斯的国内正义理论简单地看成是一种新自然法理论,因而也不能将罗尔斯归入新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因为首先,作为完备性学说的“公平式正义”采用了完全不同于自然法理论的论证基础和论证结构:其论证基础并没有建立在对形而上学的自然法、自然权利或自然义务的基础之上;其论证结构并不是传统自然法采用的目的论结构。其次,罗尔斯所处的微观学术背景与严格的新自然法学派所处的学术背景不同,前者主要是为了应对社会主义对自由主义的严肃批评,后者主要是为了反思极权主义及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短板与缺陷。最后,在《政治自由主义》中,“公平式正义”则是要构建一种独立于任何完备性学说(包括自然法理论)的政治正义观念。在这种分析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如要恰当地将罗尔斯的理论放入某种理论传统之中,那么它应当属于一种规范性理论的传统,从这一点看,它是和传统自然法理论相似的。《正义论》之所以在上世纪七十年代时引起英美学界的普遍关注,就是因为它引领着学界从一种单纯强调描述性理论的风气中,重新开始关注与尊重规范性理论的价值。从这一角度看,罗尔斯理论对法学研究(包括我国的法学研究)的贡献便在于,重新恢复对法律所进行的规范性研究,并将描述性研究与规范性研究结合起来,从而使这一学科的发展更能全面地为人类的美好生活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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