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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权力关系理论,被公认为是行政法学上一重要理论。其渊源本出自德国,然后传入日本,再由日本传入中国,对我国台湾地区行政法学及实务界产生深远而牢固之影响。该理论所折射的权力和权利对立关系随时代发展而呈现出不同面貌。曾纵横一时的特别权力关系,在行政权优越观念的支配下,实现了行政所追求的目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为一些所谓“必要”的极权披上了理论的而非合法的外衣,将公民权利排除在司法救济大门外。比照我国,虽无该理论之名却大量践行其种种实质表征。与此同时,发生在我们生活中的鲜活个案如田勇诉北科大案、刘燕文诉北大案等,都迫使我们不得不对这种曾经不属于我们的理论进行思考,也就是用这种富有特色的权力关系理论的体系性和制度合理性审视我国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以求抛砖引玉,参透一二对我国行政诉讼法发展有用的东西,以更好的指导我们的实践。 本文第一部分对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提出、建构、发展及完善作了一个较完整地回顾。特别权力关系不适用一般情形下所应遵循的法律保留与权利保护等原则,行政机关可以自行制定行政规则对特别权力关系的形成进行必要的调整,可以在没有法律授权的情况下实施干预私人基本权利的行为,私人只能忍受特别权力人所旌加的不利行为而缺乏司法救济途径。因此,特别权力关系实际上形成了一个没有救济的空间,构成法治国家的漏洞。随着法治的发展,学者和司法实务界提出不同的理论对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加以修正,司法最终原则逐渐适用于特别权力关系。 该理论对行政法治发展的消极作用,不仅发生在德国而且还超越国界,对日本、中国也产生了持久的负面影响,本文在第二部分阐述了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对我国相关制度的影响,其典型例证是1989年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制定,其12条将内部行政行为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内外部行政行为的划分标准以及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关系的核心理论是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在国外关于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已经瓦解,如果我国依然抱残守缺,将会不利于我国行政法治的发展,也与我国依法治国的理念相违背。 本文在第三部分对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进行了反思。随着公务员与所服务的行政机关、学生与学校之间纠纷的逐年增加,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在受案模式和受案内容上日益显示其不足。在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已将部分特别权力关系纳入司法审查,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