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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词证据以书面而非口头的形式向法庭提出,这种现象无论是在我国还是在其他国家都普遍存在。在普遍强调言辞诉讼原则的诉讼语境中,书面证据被广泛、大量的使用,原因并不在于各国规范书面证据措施的有限性,而是与其合理性有关—书面证据的使用迎合了实践的需求,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基础。而由于使用书面证据具有危险性,滥用书面证据也可能造成诸多危害,并妨碍诉讼目的的实现,因此对于言词证据书面化,必须设定合理的限度范围,以使其规范化和正当化。本文从书面证据在各国广泛使用的事实情况入手,从多角度分析书面证据被广泛使用的原因,得出书面证据的合理性和使用的内在必然性。在此基础上,分析我国书面证据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改革的具体方法,为书面证据的使用设置合理的限度范围。除引言与结语外,正文分为四个部分,内容安排如下:第一部分为言词证据书面化概述,该部分首先对言词证据的基本概念进行了分析和界定,指出言词证据的本质是以人的陈述为内容证明案件事实。而后阐释了言词证据书面化的概念,并对言词证据书面化的历史发展进行了梳理,分析总结了现代各国强调言辞诉讼原则的原因。第二部分对当代言词证据书面化的样态进行了考察。通过比较分析书面证据在各国的使用情况,指出在普遍奉行言辞诉讼原则的诉讼环境中,书面证据在各国实践中被广泛、大量使用的事实。第三部分从多角度分析了书面证据被广泛使用的原因,指出书面证据本身具有的合理性是其得以成为言词诉讼原则例外的根本原因,科层制诉讼设置是书面证据在实践中被广泛使用的体制原因,而司法风险的责任压力是使用书面证据的实践动力。在这些原因下,限度设置使书面证据的使用具有了正当性。基于此,书面证据的使用具有合理性和内在必然性。第四部分立足于我国言词证据书面化的问题和解决方法的探讨。该部分首先分析了我国的立法和实践状况,指出我国存在几乎不受限制地使用书面证据的问题,并对目前理论界存在的相关错误认识进行了梳理。而后从我国实际出发,为我国书面证据的使用设定一定的合理区间,同时提出相应的、保障我国言词证据书面化合理性的必要限度的改革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