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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科技发展日新月异、而又危险四伏的今天,一个科学的侵权法体系应当具有这样的功能:既能保证行为人行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实现其自身的利益追求并以此推动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繁荣,又能给予因行为人在行为时违反合理的注意义务而给他人带来的损害以合理的补偿,从而有效地实现行为人、受害人、社会三者之间利益的平衡;既能满足社会现实生活对侵权法的需要以实现社会的健康发展,又能适应未来社会发展对侵权法的渴望以保持侵权法自身的相对稳定性。而现行侵权法体系只以保护合法权益为中心展开有其固有的难以克服的缺陷,即法定权利的有限性及合法利益的不确定性。这一缺陷对于实现现代侵权法的功能是不利的。因此,我们不妨在强调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的同时,辅以规范行为人的行为:可以根据行为人行为危险的不同强加给行为人不同的合理的注意义务,以达到规范行为的目的,从而也最大可能地实现现代侵权法的功能。本文正是以此为出发点,用比较和实证的方法对注意义务问题进行了较全面的梳理和介绍,并对我国侵权法上的注意义务做了尝试性的阐述。 本文正文共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注意义务概述。首先对注意义务的含义及其在现代侵权法上的地位进行了界定,然后从三个方面论述了注意义务在现代侵权法上占有重要地位的原因,同时也指出了研究注意义务问题的必要性。 第二部分评析了两大法系注意义务。由于大陆法系是成文法国家,所以在这些国家,注意义务首先包括侵权制定法上的注意义务,但也包括为弥补制定法规定的不足而出现的非制定法上的注意义务,且本文主要论述了非制定法上的注意义务即一般安全注意义务。一般安全注意义务是各国司法判例的产物。它的确立不但极大地丰富了侵权行为的形态,使侵权行为所违反的注意义务的内涵发生了变化,而且也蕴涵着法学思维的更迭和法学方法的革新。在英美法系,注意义务是其侵权法中最成熟、最精致的理论。文章从注意义务理论化的实现、注意义务产生的渊源及不作为与注意义务三个方面对其进行了论述。 第三部分是违反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在违反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这一理论问题上,大陆法系国家是非常欠缺的。而在英美法系国家则存在着成熟的理论,其包括抽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