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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已经涉及到了我们生活的各个领域。互联网的广泛运用,改变了人们的生活生产方式,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但是伴随这些有利因素而来的就是大量的网络侵权案件的产生。网络侵权的特殊性决定了网络侵权行为的实施必须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作为媒介。互联网的开放性,使得真正的侵权人很难确定。为了平衡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利益,现在各国都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我国目前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法律规范还很不健全。《侵权责任法》仅仅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前,适用的《著作权法》及其他关于网络侵权的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中,虽然对网络侵权做了一些零星的规定,但是我国仍缺乏系统的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规定。而且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客体,即知识产权、人格权和财产权,在其他相关规定中也仅仅涉及到了著作权,在名誉权、隐私权等网络侵权发生率比较高的领域,仍缺乏立法的相关规定。本文的研究目的就是通过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理论分析,再结合国外对网络服务提供侵权责任的规定,运用比较法的方法,提出适合我国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完善方案。本文通过引言、正文、结论三部分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进行了论述。本文的研究内容概括如下:在引言部分,详细介绍了本文的研究目的与意义,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及国内外的一些研究动态。通过对这些内容的简要概述,明确本文的研究重点,引出本文的研究内容。第一章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的概述。本章第一部分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定义、类型进行分析,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只是在客观上为网络侵权提供了条件和便利,他在网络侵权中处于间接侵权人的地位。第二部分通过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特殊性的分析得出了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本质上属于一般侵权行为而非特殊侵权行为,而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本身的特殊性,又决定了我们必须对其归责原则及构成要件等内容进行专门的规制;第三部分通过损害结果控制理论、社会成本控制理论和营业收益与风险理论的论述,分析了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法理依据,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原理。第二章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行为的类型分析。第一部分通过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介绍,深入分析了对《侵权责任法》适用。第二部分通过对人格权侵权行为的介绍,分析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侵权中的地位。第三部分重点分析了虚拟财产权的权利客体地位。第三章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构成,通过对归责原则、构成要件进行理论分析,得出我国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构成的应然状态。第四章为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制度的完善。第一部分通过对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立法现状进行分析,得出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法律规范很不的全面,对其进行完善是具有必要性的。第二部分对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制度的问题进行深入了解。第三部分在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对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制度进行完善。笔者希望本文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制度的分析及完善方案能够为我国的网络侵权问题提供理论支持。结论部分对本文的研究内容进行了简要总结,并且基于互联网的开放性,提出了在完善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制度的基础上,通过几个辅助性方案的协助,共同规范我国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