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有关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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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业在我国产生的时间相对较短。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不存在现代市场经济意义上的中介组织。自实行改革开发以来,中介组织获得了快速的发展,充当着连接市场主体和政府之间的桥梁。在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同时,中介组织自身也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衍生了大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违法犯罪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了诚信和法治的缺失。目前,无论是行政还是民事处罚对中介组织及其人员已不具有威慑力,为保障保证市场经济的健康、安全、有序和自由的发展,我国于1997年确定了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将刑事制裁作为控制中介组织及其人员违法犯罪行为的最后屏障。因此,对本罪进行系统的研究,对于规范中介组织及其人员的执业行为,保障国家、公民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本篇论文运用综合的、分析结合的、理论联系实际的研究方法,对我国所独创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进行探讨。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结构上共分为四部分:  第一部分,中介业的乱象及法律规制。该部分笔者首先对中介业的产生和发展进行了介绍;接着又对其违法犯罪的现状和危害性进行了阐述,剖析了中介组织及其人员违法、犯罪行为产生的根源;在此基础上,指出现有的行政以及民事处罚不足以规制中介组织及其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其进行刑法规制迫在眉睫。  第二部分,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构成要件解析。笔者首先分析了中介组织人员犯罪事实上的泛滥与几近于无的司法判例之间鲜明对比的原因,由此确定了本文研究的重点:即在现有研究的基础上,对本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具体解析。首先,对特殊主体的共犯问题、单位犯罪问题等方面进行了探讨;其次,对客观方面中“虚假”的标准与程度、“证明文件”的范围展开了分析,从而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再次,对本罪的客体进行了研究,提出本罪是双重客体即既侵害了国家对中介市场的监督管理秩序,又侵犯了国家、公民和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对本罪的主要客体进行了重点论述。  第三部分,笔者对司法操作中遇到的一些疑难问题进行了探讨,比如“情节严重”如何认定、受贿并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行为的法律性质、本罪与他罪存在交叉时如何区分。  第四部分,笔者对本罪的立法完善与司法改进提出了一些建议。立法方面,提出应健全相关立法并对本罪刑罚的具体内容予以完善;司法方面,笔者建议将举证责任倒置这一证据规则应用到本罪的司法操作中,并提出在量刑时应视主体差异予以区别对待。通过以上研究,笔者以期使本罪在理论上得以完善,在司法认定时得到正确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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