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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轻刑化的潮流中,资格刑因其轻缓性且能有效地剥夺犯罪人的再犯能力,故而受到了学界越来越多的关注。笔者以为,资格刑虽然有其不可避免的缺陷,但其缺陷能够通过刑罚的合理设计而避免,除此以外,资格刑符合当今世界刑罚轻缓化的趋势,且它的多样性还满足了刑罚体系完整性的要求,最为重要的是,资格刑限制或剥夺犯罪人再犯能力能有效实现刑罚的特殊防卫。在综合考察世界各国主要资格刑的种类及内容,资格刑的立法模式和法律地位,以及资格刑的适用之后,笔者指出了我国资格刑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完善我国资格刑的制度设想。本文除引言与结语之外,一共有六个部分,分别如下:第一部分:资格刑概述。该部分探究了资格刑的概念界定,继而追溯了资格刑的历史沿革,在对其自身特点分析的基础上,进行了资格刑的优劣势比较。进而得出结论:资格刑利大于弊。第二部分:资格刑的种类。在这一部分,笔者考察了世界各国资格刑的种类,剥夺的是政治、经济以及民事三个权利域内的权利。第三部分:资格刑的立法模式和法律地位。对于资格刑的立法模式,法典型不但符合法律的统一性原则,而且方便资格刑的适用;而对于资格刑的法律地位,大多国家的资格刑都处于附加刑的位置,作为主刑的则较为少见。第四部分:资格刑的适用。资格刑的适用是资格刑制度的重要部分,它涉及到资格刑的适用范围,适用方式以及资格刑的期限。这些立法设计的完整与否,关系到资格刑功能的发挥。第五部分:我国资格刑的现状。在总览外国资格刑的基础上,以批判的眼光来审视我国的资格刑,其主要存在以下问题:资格刑单一,资格刑的适用规定过于粗疏等等。第六部分:我国资格刑的完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设想:1)变更“剥夺政治权利”为“剥夺公权”,同时调整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2)在刑法典中增设剥夺其他资格的资格刑;3)增设适用于法人的资格刑;4)设置资格刑减刑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