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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信托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正式引入了信托制度。短短十几年,我国信托业发展迅速,截至2012年底,信托业已超过保险业,成为仅次于银行的第二大金融部门。近几年随着监管机构对金融创新的鼓励与推动,市场上出现了各种新奇、五花八门的信托产品。其中股权收益权信托,更是由于良好的融资及收益功能,受到融资人、信托公司及投资者的热力追捧,目前市场上以股权收益权为投资标的而设立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广泛存在,也出现了一些以股权收益权为信托标的设立的财产权信托的案例。但与股权收益权信托实践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立法对股权收益权信托的规定处于空白状态,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股权收益权信托研究稀少,司法实践中还未出现关于股权收益权信托的司法判例,致使股权收益权信托的合法性及效力受到不同程度的质疑、否定,且信托法对信托财产的规定太过概括、模糊,信托的公示程序、登记规定也不明确等问题无疑都造成人们对股权收益权信托认识不清、实际操作不规范,也为该产品的发展带来了较大的法律风险。因此分析股权收益权信托中存在的法律风险,从而提出风险防控的措施,就显得很有必要,这不仅是厘清认识混乱、规范操作的必然要求,而且也是股权收益权信托得以长久发展的最终保障。本文围绕股权收益权信托面临的法律风险这个核心问题,本文分为导言、正文及结语三个部分。导言主要介绍了选题的来源及研究价值、关于股权收益权信托的文献综述、论文结构、研究方法以及本文的创新与不足。正文部分共三章:第一章是对股权收益权信托的解析。本章首先从股权收益权信托的实践案例入手,明确股权收益权信托包括股权收益权财产权信托及股权收益权资金信托,并总结出股权收益权信托的概念;其次,在明确了何为股权收益权信托后,笔者就列举的股权收益权信托的案例来分析其操作流程,进而得出其交易结构;最后,在交易结构的基础上,笔者尝试论证了两种股权收益权信托中蕴含的信托法律关系及信义义务。第二章试分析了股权收益权信托面临的法律风险,本文中的法律风险采广义上的概念,既包括股权收益权信托本身在法律上的不确定性,即合法性风险,也包括股权收益权信托操作实践在法律上的不确定性,本文称为操作性风险。就合法性风险而言,笔者首先重点聚焦了股权收益权作为信托财产的合法性风险,并通过股权收益权性质的分析,明确股权收益权的性质为将来债权,符合信托财产确定性、独立性及可让与性的三大特征,故股权收益权作为信托财产而成立股权收益权信托计划应无法律障碍,从而对股权收益权信托的合法性给予理论支持;其次分析了信托受益权转让存在的合规性风险,认为信托受益权的转让不属于违规;再次探讨了股权收益权信托的合法性风险,笔者也同意股权收益权信托实质上属于信托贷款,具有规避法律的特性,但笔者认为应以开放性的态度看待股权收益权信托。就操作性风险,笔者首先介绍了回购协议公证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风险,发现强制执行回购协议虽具有一定的可行性,但也伴随较大的法律风险;其次介绍了信托期间股权的处分风险;最后分析了由于目前信托登记制度的缺陷所带来的风险。第三章是关于上述风险的规制措施,笔者建议主要从宏观监管和具体控制两方面来规制风险。宏观监管主要包括用法律形式确定股权收益权信托以及完善我国现行的监管体制加强对股权收益权信托的监管,其针对的是股权收益权信托的法律风险;具体控制针对的是操作性风险。就回购协议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风险,笔者建议可将回购义务与信托协议进行技术性剥离;而关于信托期间股权的处分风险,笔者则认为此外,笔者在研究中还发现原股权所有人仍应为该信托设立后的股东,此符合公司法和信托法原理。为了将原股东处分股权的法律风险降到最低,笔者建议应使股东对社会投资者负有的信义义务明朗化;至于信托登记制度缺陷所带来的风险,笔者建议一方面从宏观层面入手,改信托登记生效主义为信托登记对抗主义;另一方面,从微观层面上着手,重点从登记机构、登记内容及持续公示制度等方面来建立股权收益权信托登记相关配套制度,以有效降低股权收益权信托登记存在的法律风险。通过研究,本文得出以下结论:股权收益权信托作为金融创新产品,因立法和理论研究的缺位而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及质疑,笔者认为其存在具有一定的正当性基础,但也面临着较大的法律风险,为此,笔者提出了一些规制法律风险的措施,以期能为股权收益权信托的顺利发展提供一些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