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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制度能够经历时间的考验,一直传用至今,并在世界各国得到广泛的使用。同时,时效制度在移植到我国的这些年中,对我国经济的发展、社会秩序的维护等方面发挥的作用,也是有目共睹的。在这些方面,我们应当肯定时效制度存在的必要性,不应当质疑其存在的正当性。当然,由于我国在制定诉讼时效制度的时候,基于历史环境因素的考虑,偏向于保护公共利益是时代的需要,但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在倡导私权保护的现代社会,原来的诉讼时效制度显得滞后了,导致诉讼时效制度有时候成为债务人的帮凶,而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基于以上考虑,本文以债权人利益保护为出发点,从四个方面对我国诉讼时效制度进行完善,即诉讼时效制度的效力、适用范围、期间、起算和障碍机制四个方面。本文总共有五章,第一章,明确了我国时效制度有其存在的正当性,从保护公共利益的角度来说,它是非常有必要存在的。但是,这个并不是说其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就可以恣意妄为,作为一项重要的民法制度,它本身也承担着权利保护的职责,所以,对二者的保护应当平衡。通过指出我国当前时效制度存在的问题,引出债权人利益保护的视角下对我国诉讼时效制度完善的必要性。第二章从有利于合理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角度出发,认为我国诉讼时效制度的效力应当选择抗辩权发生说。第三章主要是讲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从对公共利益和权利人利益保护的需要出发,笔者认为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范围为请求权,并明确列举出不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请求权类型,避免了时效制度的扩大适用造成权利人利益的损害。第四章从诉讼时效的期间和起算来进行完善。第五章是对障碍机制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