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航运业不仅关系到一国国民经济、对外贸易的发展,而且同国防后备力量的强弱有密切关系。本文以我国2002年发生的THC之争为出发点,介绍国际航运反垄断豁免制度的相关理论,通过对欧盟和美国航运竞争法中反垄断豁免制度的深入分析,论述了我国航运竞争法中是否应该建立反垄断豁免制度,如果建立应如何建立的问题。航运业具有很强的国际性,在世界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形势下,我们必须进一步借鉴世界上的先进法律制度。欧盟和美国的航运竞争法比较成熟和完善,深入研究其反垄断豁免制度,有助于加快建设我国的航运反垄断豁免制度,协调我国航运反垄断与发展规模经济的关系,维护国家整体经济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经过认真思考,本文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了研究:第一,介绍反垄断豁免制度的基础理论体系。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和灵魂,但自由的市场竞争必然导致垄断,世界各国一般对垄断行为加以严格限制。由于国际航运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对其垄断行为各国一般都规定予以豁免。国际航运业的垄断豁免制度有其自身的特点,如属于集体豁免,是对限制竞争行为的豁免等。国际航运协议组织分为三类,包括班轮公会、协商协议组织和运营协议组织,重点介绍了班轮公会的反垄断豁免权规定。第二,介绍了欧盟和美国航运法中有关反垄断豁免的相关规定。欧盟对航运反垄断豁免的规定主要体现为第4056/86号条例,内容在本文中有详细叙述。美国《1998年航运改革法》主要对共同运价和忠诚协议进行了反垄断豁免的规定。第三,分析了欧盟对班轮公会反垄断豁免制度的评议和废止过程,欧盟委员会在评议过程中考虑了诸多相关因素。在对班轮公会反垄断豁免制度的核心问题进行研究后,通过得出的主要结论,决定废止欧盟第4056/86号条例。第四,回顾我国2002年所发生的码头作业费争议,由于我国法律对反垄断豁免制度规定的不足,使这次争议在四年以后才有了一个比较明确的结论。通过对本次争议的分析,构建出了我国所应建立的国际航运反垄断豁免制度的概貌。总之,通过分析研究笔者认为,我国目前航运方面的立法非常不足。在建立我国航运法的过程中,应该重视对国际航运反垄断豁免制度的研究,我国航运法应规定不授予班轮公会反垄断豁免权,而给予运营协议以反垄断豁免。建立有选择的反垄断豁免制度能够促进我国船公司之间的正常合作,有利于公平竞争,这对提高他们在国际市场上的地位,促进我国国际航运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