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论文由引言、正文五章和结束语组成。引言阐述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的选题意义、研究现状以及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中国的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具有特殊性和重要性。中国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的本质是我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问题,涉及到国家权力的实际分配状况,涉及到立法权和司法权之间的关系,涉及到中国刑事司法改革方式的选择。对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的研究可以提供中国刑事诉讼运行实践的地方视角,有助于聚焦地方先行的试点改革,有助于推动中国刑事法律规则制定技术的提高。但是,中国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的系统研究却未在国内学界受到应有的重视。中国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研究的必要性在于,引导立法和司法机关以及学界关注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在司法实践乃至法治进程中日益明显的重要作用,打破人们对“单一制”国家法律规则体系所产生的“一元化幻觉”,推动国家立法与地方规则之间的良性互动,倡导一种“通过地方试点推动司法改革”和法治进步的新路径。近年来国内学者已有的研究包括地方性刑事证据规则和地方检察规则,还有学者将司法机关内部通行的办案规则与程序称为“隐形程序”,并对其展开研究。但是,已有的研究文本数量不足,在研究方法上于文本分析之外缺乏对有关人员的采访和实证调查,也未能挖掘深层次的成因。国际上无论是联邦制国家还是单一制国家,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都是维护法治秩序不可或缺的行为规范体系。美国学者对美国各州刑事诉讼规则的研究尤为充分。本论文的研究主线是“中国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的产生、运行实效以及发展方向”。在研究方法上,本论文综合运用文本分析、实证调查、历史考察、比较研究等多种方法。第一章是中国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的概述,主要内容包括法哲学维度下的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历史视野中的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以及中国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的现状。本论文研究的“中国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在事项范围上,以是否影响当事人的权利和权力制约为取舍标准,在横向的地域范围上仅指中国大陆地区,在纵向的地域范围上包括省、市、县(区)三级,在时间范围上仅研究1997年以后的中国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从法哲学的角度来看,中国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作为一种“地方性知识”,对于国家刑事诉讼改革的推进具有重要的“试验”价值;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与正式规则的国家法律一起构成了动态的“规则之治”。在历史视野中,民国各省颁行的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对中国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探索和初建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而革命根据地时期各苏维埃政府、边区政府和解放区政府颁行的大量刑事诉讼规则正是新中国法律制度的直接源头,它所确立的若干法律原则和制度在今天仍有重要的影响。中国现行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具有地方性、灵活性以及数量多的显著特点,对相关文本的比较分析能够反映出中国刑事司法的现状,实效性综合评估的结果总体上值得肯定,也反映出地方司法生态的多样性。第二章是中国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的成因,主要从宏观、中观及微观三个层面展开。从宏观层面来看,全国人大立法能力的相对不足导致了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代行立法功能,各地检院对司法解释的细化产生了大量的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中央政法委领导和管理国家的政法工作,从中央到省一级、再从省一级到各地方是中央政策的传导和执行路线。从中观层面来看,当事人的参与、司法权的分割以及程序的细分造成了刑事程序多元发展的现实,并导致相应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的产生。从微观层面来看,地方司法机关为了解决法律和司法解释缺乏明确规定所产生的问题以及具有地方性的特殊问题,制定了相当多的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章是中国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的功能,主要从四个方面展开。首先,由于我国处于法治化的初级阶段,《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存在“粗疏”的特点,制定地方性刑事诉讼诉讼规则能够细化相关的规定。其次,我国刑事诉讼实践工作的推进往往需要在司法机关之间进行必要的沟通、协作与配合。在转型期我国各类组织的规范化程度还不是很高,有时需要多个单位的配合才能完成某一特定的司法工作,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的制定可以建立司法机关之间、司法机关内部机关以及司法机关与党政部门的协调机制。再次,由于一些原因诸如经验的局限、时机未到、各地情况不平衡等,可以由地方先行探索,或由上级选择进行试点,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的制定有助于指导改革试点的进行。最后,作为建设现代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我国强化司法业务和司法人员管理的方式既有“从上到下”的推进,也有地方司法机关自发的改进,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的制定有利于强化公安执法管理、检察院规范化管理以及审判业务管理。第四章是中国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的局限,主要在于三个方面。首先,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有违信息公开原则,并在一些方面产生弊害。其次,部分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利益失衡的状况,例如强化打击犯罪轻视人权保障、注重地方稳定限制公民权益、对效率的追求影响到公正的实现等。最后,部分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制定主体缺乏法律上的合法地位,有的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的内容突破法律规定引起了争议。第五章是中国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的改善,分为两节。第一节是“认真对待中国的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首先,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是国家法律的重要补充,原因在于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的存在符合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条件逐渐具备的社会现实状况,地方司法机关的有关试点开拓了一条“相对合理”的渐进式改革道路;实现中国刑事司法“规则之治”的可行方式或许应当是“上下互动”,即地方司法机关探索和制定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与全国人大、最高司法机关选择适当时机修正立法、制定司法解释同时并举。其次,应当正确理解地方先行改革的合法性问题,即刑事司法改革应当允许地方司法机关进行探索,对地方司法机关某项改革措施合法与否的评价应当与宪法的本质和刑事诉讼法的精神相结合,地方司法机关的改革可能是对传统刑事诉讼理论的突破,这种改革应当设定必要的“底限”。第二节是“中国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的改善”,明确应当坚持从现有基础出发的原则,清理和公开现有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限制制定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的合法主体,从制定决策、起草、审议、公布等方面规范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的制定程序,并建立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的司法审查机制。结束语说明本文已经进行的研究、基本结论以及可能需要继续研究的问题和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