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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西方自由资本主义发展的浪潮高涨到政府无法适应的时候,无为而治的“守夜人”姿态显然不能应对高速发展的社会出现的种种矛盾。传统议会立法的权威性、稳定性、局限性的特点就显得与社会各行业在行政管理中的专业性、复杂性、多变性的特点不能相适应。基于同样的原因,为适应现代社会管理的需要,我国权力机关也赋予了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的权力。在我国,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立法权的表现就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各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会城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规章。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地方组织法》、《立法法》的制定明确了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立法的权力。但是,实践中,行政法规、规章出台的速度不断加快,行政法规、规章制定的数量迅速增加,这些行政立法的质量问题却不容小觑。因此,在构建法治社会的要求下,行政立法作为我国法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加强监督就极为必要。在我国现有的行政立法监督体系下,我们应该做好准备迎接日新月异的法律问题的挑战,发现自身问题,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提出解决方案。本文将分五个部分来对行政立法监督这一问题来作出详细的分析。第一部分,概述。本章主要是从理论角度,详细阐述行政立法的概念,以及行政立法产生的背景,行政立法监督的概念。并结合国内外学者对这一课题的最新研究,对行政立法监督的特点、性质以及理论基础作出详细的说明。第二部分,行政立法监督原则。立法原则是贯穿于整个立法过程始终,必须坚持的指导思想。立法有原则,对行政立法的监督就更需要由原则指导。本部分将从宪法至上、公民参与、明确性三个原则来说明其重要性。第三部分,介绍西方国家对行政立法监督的模式。主要是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具体是英、美、德,法四个国家。先从各个国家的具体监督模式入手,了解了具体的操作模式之后,再用一节来总结国外模式的特点,让我们对其有个初步的了解。第四部分,分析我国现行的行政立法监督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从监督的主体,方式来阐述我国目前的现状,引出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解释需要对行政立法进行监督的必要性。第五部分,针对现行行政立法监督的不足,提出自己的建议。既有在传统监督模式下的加强完善的建议,如对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监督的加强;也有对新模式的一些想法,如赋予法院司法审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