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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份人寿保险合同中要使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达到真正的公平,各方的利益都得到有效的保障,就有赖于保险法对有关人寿保险合同的效力问题做出合理的设计。现行保险法中针对人寿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无效、解除等制度虽然作了相关的规定,但这其中不仅存在矛盾和不合理之处,而且对一些问题还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制。由于现行保险法中规定的缺陷,和学术界对相关问题认识的不统一,导致了保险实务中纠纷层出,使得解决纠纷的难度加大,这种情况无疑阻碍了我国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因此,本文从对有关人寿保险合同效力问题分析的基础上,阐述了我国立法应如何完善对有关人寿保险合同效力问题的制度规定,从而使立法设计更加科学严谨。笔者通过考察国外立法及相关理论学说,以“人寿保险合同的效力”为线索,应用了法解释学、价值分析、比较法及案例研究等方法对人寿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无效、变动、解除及终止等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与分析,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全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人寿保险合同的成立与无效。首先介绍了成立与生效之间的关系,在此基础上阐述了成立的要件,并针对成立中保险代理人的权限范围、合同不成立后分情况进行处理的问题提出了解决的建议;其次,对人寿保险合同中的一项重要的前合同义务——如实告知义务进行了具体分析;再次,阐述了人寿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保险利益,并对人寿保险合同无效制度的立法基础、无效的原因及后果三方面进行了分析;最后,综合其它国家及地区有关的法律规定,对我国人寿保险合同的成立与法定无效提出了完善建议。第二部分:人寿保险合同的约束力。着重阐述了人寿保险合同对双方当事人的约束力,并在研究国外立法及有关学说的基础上,对受益人及其受益权进行了探讨,就人寿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受益权问题提出了自己的完善建议。第三部分:人寿保险合同的中止与复效。从理论基础出发,对二者产生的原因、发生的条件及其后果进行了阐述,并针对我国保险法对复效后的法律后果规定的漏洞提出了补充建议。第四部分:人寿保险合同的终止。将终止情形中的解除权作为独立的一节重点列出,在综合比较各国关于人寿保险合同终止和解除的规定后,对终止制度及解除权行使的时间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本文主张,解决人寿保险合同中有关效力问题的根本方法是通过对现行《保险法》的立法修改来实现,不仅要对空白部分进行补充,更要注意各部分内容的相互协调。通过对有关人寿保险合同效力相关问题的探讨和建议,以期对我国人寿保险合同效力的立法设计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