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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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随着现代医疗科技的快速发展,诊疗范围不断扩大,人们的健康状况有了明显的改善,与之相伴的医疗纠纷也大量涌现,并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目前,我国法学界对医疗损害的性质、民事责任的归责、法律适用等方面存有较严重的争议;并且关于解决医疗纠纷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之间亦存有矛盾、冲突之处;实践中还存在多头鉴定、反复鉴定等问题。这些情况,引起了我国在处理医疗纠纷的司法实践中存有较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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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随着现代医疗科技的快速发展,诊疗范围不断扩大,人们的健康状况有了明显的改善,与之相伴的医疗纠纷也大量涌现,并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目前,我国法学界对医疗损害的性质、民事责任的归责、法律适用等方面存有较严重的争议;并且关于解决医疗纠纷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之间亦存有矛盾、冲突之处;实践中还存在多头鉴定、反复鉴定等问题。这些情况,引起了我国在处理医疗纠纷的司法实践中存有较严重的混乱,医患双方对此皆颇具怨言,客观上不利于缓解日益紧张的医患关系。本文共五章,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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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行政中,警察的调查作为公安机关获取信息、取得作出行政决定证据的基本手段,构成了几乎所有行政决定的必经程序和处置前提。通过调查,一方面对公安机关依法行政作出正确的处理决定提供了保障,另一方面由于警察工作的特殊性,其调查的手段和力度、调查的范围远远胜于其他行政机关,在调查过程中警察的公权力和公民的私权力相互冲突的情形经常发生,调查行为运用不当引起的不良影响及社会矛盾亦较为突出。但在我国内地,对警
交通事故是机动车运行所带来的必然的社会危害。基于机动车运行的高度危险性,各国为救济交通事故受害人,在侵权行为法上对机动车损害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其理论依据主要有:报偿责任理论、危险责任理论、损失分担理论。我国正处于交通事故多发的“特殊阶段”,对机动车损害赔偿归责原则在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之间几经反复,最终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确立了无过错责任原则。交通事故的成立是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条
当前,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及财产损失,可谓有目共睹,触目惊心。有人说早已超过了以往的战争。在当今以“和平与发展”为主流的国际大环境中,各国对这种不是战争而胜似战争的“杀手”表现出更多的是“无奈”。这个“战争”中的主要“元凶”是被称之为现代文明并在我国得到迅猛发展的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而作为“凶手”的机动车实际又是通过人来控制的,所以,如何准确界定致害人特别是认定损害赔偿责任主体,以充分保护受害
当今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带来了机动车数量的日益增多,与此同时,道路交通事故的数量也呈日益上升的趋势,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这一问题的解决需要全社会的努力,但法律手段的解决无疑是最有效的一种方法。如何建立一套高效与公正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机制,从法律制度上保障交通事故受害者的利益,是减少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一个相当重要的方面。我国新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方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适用无过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推进,依法治国战略方略的实施,人们的法制观念不断加强,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各项法律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与我国整体法制建设的步伐相伴随,教育领域已初步形成一个相对有序的法律体系,法律调整范围不断向教育领域延伸,但是目前高等教育法律秩序与法治国家的要求还有相当的差距。近几年来,高等教育领域诉讼案件迅速增多,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并引发了强烈的社会争议,这一方面体现了社会进步和我
部门答复指国务院部门为了答复下级行政机关请示事项所制作的公文。在我国目前的行政管理活动中,部门答复数量多、涉及领域广。行政解释是部门答复的主要功能。行政机关以其为执法依据,人民法院对其进行甄别和选择适用。部门答复中的行政解释在执法实践中产生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有必要对其进行研究。本文选取国家工商局“答复”为主要研究对象,进而对国务院部门答复中行政解释权运用的普遍状况作了分析,在此基础上发
医疗纠纷的产生是与现代医学技术的进步和人们权利意识的增强分不开的。医学的进步、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使得就医的人数空前增加,而权利意识的增强使得人们在遭遇医疗损害时必定会寻求各种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事实上,医疗纠纷已经成为舆论及社会公众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但医疗纠纷的产生对医院和患者来说都是令人困扰的问题。一方面患者认为自己的权益无法得到保护,另一方面医院及医生认为其处境困难,导致一些医生在医疗
随着信息技术在世界范围内的迅猛发展,特别是互联网技术的普及应用,电子政务的发展已经成为社会信息化的最重要的领域之一。我国政府为了适应国际形势和我国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的需要,正在加快推进电子政务的发展,实现由传统政府向电子政府的转变。因此,研究电子政务对政府行政方式产生的深刻影响,变革传统的行政法,加快对电子政务法律法规的制定、完善,回应电子政务的现实挑战,为新时代的大势所趋。相对于传统行政方式,电
业主委员会是随着房地产制度的改革而产生的组织。虽然现行的物业管理条例对此有所涉及,但是对于业主委员会的定位和法律性质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其在现实生活中无法充分发挥作用。对于业主委员会的论述研究除了从法律地位的角度俩论述的外,也有一些学者是从业主委员会是业主的自治组织的角度来研究的。但是对于业主委员会应当享有怎样的自治权的研究却比较少。笔者以为业主委员会作为常设的业主自治组织,其在维护业主权益、监
发达国家区分所有制度中,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使用和管理、区分所有权人(业主)相互间关系的事项,除了有区分所有法的规定外,还由业主公约来规定,业主公约是业主团体最高自治规范。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物业管理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吸收了发达国家成熟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确立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公约为主要内容的物业管理制度,业主公约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本论文以物业管理制度中的业主公约为研究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