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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中介信用从广义的信用概念上来讲,是一种承诺加兑现。这种承诺加兑现包含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证券中介在执业时,必须遵守与投资者、公司、监管机关所形成的显隐性契约关系,公正、公平执业;一是有能力实现自己的承诺,不能因为水平的限制,无力兑现承诺,以致失信。证券中介的信用行为选择,实际上也是一种博弈选择行为;证券中介信用有利于解决投资者与上市公司、证券中介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 2001年以来,以“安然”事件为导火索,美国发生了严重的信用危机,极大地影响了美国乃至世界经济复苏的步伐。美国上下对这次信用危机十分重视,立即采取了一系列包括惩治上市公司和证券中介,加强对证券中介的监督和管理等措施;并提出一系列改革方案,如提高证券中介的独立性、加强证券中介业外监督、改进会计标准。这些办法有力地缓解了危机的影响,增强了投资者的信心。 美国是一个市场经济相对完善的国家,尚且发生如此严重的问题,毋容置疑,对于我国新兴的证券市场来说,同样存在证券中介失信成本过低、独立性不强、功能错位、失信惩罚机制不健全,缺乏完善的证券中介信用制度等诸多问题。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学习美国的有益经验,能够洋为中用。 治理我国证券中介机构的失信问题,要在建立健全证券中介执业标准、提高执业水平以提高执业质量;强化证券中介行业协会建设、加大自律力度;净化证券中介执业的社会环境;加强信用制度、法律法规建设,规范证券中介信用;推行有限责任合伙制,提高证券中介执业的独立性;采取有力措施,提高证券中介执业队伍的整体素质上下功夫。 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从一般特征、成因及危害等方面全面分析证券中介机构失信、构建中介机构失信行为的理论框架,而且从历史、世界和现实多个层面对中介机构失信进行比较和解剖,提出一系列具有理论创新性、实践上可操作性的观点,这对于拓展金融学、会计学等学科的研究领域和加强失信行为的防治具有参考价值。我们相信,本论文的效益将随着证券市场诚信制度的不断创新而日益显现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