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指导性案例司法适用问题可以说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一方面在理论上讨论案例指导制度建立的可行性,另一方面从操作层面上对案例指导制度在技术层面上提出要求。自《人民法院公报》于1985年问世以来,指导性案例司法适用问题就一直是学者关注的焦点问题。国内学者关于该问题的讨论紧围绕着指导性案例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可以说,指导性案例司法适用每前进一步,都是理论和实务界专家和人员对案例指导制度支持与告诫的共同作用结果。从当前指导性案例司法适用的实践效果看,虽取得一定的成绩,但也产生了不少的疑问,如相关概念的混同,将指导性案例司法适用与典型案例司法适用混为一谈,更有甚者,将指导性案例司法适用等同于法律适用。伴随而生的如何适用指导性案例等技术性问题也一直是讨论热点。能否在成文法背景下更好的适用指导性案例裁判案件,关系到案例指导制度的发展方向以及能否实现案例指导制度的创设目的。当前,关于指导性案例司法适用问题研究主要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制度方面围绕是否应当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如何在我国成文法的背景下更好的建立中国特色的案例指导制度;技术方面围绕司法实务讨论应怎样运用指导性案例裁判案件,实现同案同判;立法方面是否应当赋予指导性案例法源地位以及法院不适用指导性案例裁判的规制。可以说,就该问题的讨论,从理论到实务,从程序到实体,一直是热点。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指导性案例司法适用的相关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一方面可以大大方便司法实务人员适用指导性案例裁判案件,另一方面消除适用指导性案例的顾虑,提高指导性案例的适用率,实现制度设计目的。反之,如果不对相关适用问题进行明确性的规定,指导性案例司法适用难以产生其应有的实践效果,甚至因与我国当前司法体系不符而废止。指导性案例司法适用的性质是对其中国特色而非其他法系制度的照抄照搬的最好诠释。部分学者认为是对英美法系判例法或大陆法系判例制度的借鉴,对指导性案例与判例法源地位、产生过程等差别视而不见;还有学者将指导性案例司法适用是看作是司法解释的特殊表达形式,忽视二者在形式以及适用上的差异;还有学者将指导性案例司法适用等同于法律适用,把指导性案例与制定法放在同一水平上进行比较,混淆了指导性案例与成文法之间的“主辅”关系。指导性案例司法适用应当是中国本土文化的一种创新发展方式,不是对其他国家相关制度的照抄照搬。鉴于当前两大法系相互融合、借鉴趋势的加强,判例法和判例制度对完善我国指导性案例司法适用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文章首先从概念入手,对何为指导性案例司法适用进行界定,明确其是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并与相关制度进行比对,为指导性案例司法适用进行定位;其次对当前实践中指导性案例司法适用的现状进行分析并发现问题;再次介绍英美法系判例法和大陆法系判例制度在司法适用方面的规定或技术;最后总结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指导性案例司法适用,使其更好的辅助法官裁判案件,实现同案同判的制度设计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