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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两种错误观点——即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都是黑暗的和中国古代不存在独立的民事诉讼制度,造成了当前很少有人去研究中国古代的民事诉讼,导致我们在构建现代民事诉讼制度的时候,抛弃了对古代民事诉讼制度的研究和借鉴,而直接从国外移植,忽视了与我国传统和本土法律文化的延续和融合,导致在我国司法实践当中,出现很多“水土不服”的现象,比如僵硬的法律与民间的风俗民情产生激烈冲突、法院诉讼压力巨大等问题。本文试图通过对中国古代民事诉讼制度主要特点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对中国古代民事诉讼制度以新的定位,从而检讨、消除目前流行的对古代民事诉讼的片面解读。本文首先探讨如何对古代民事诉讼的概念界定。现代民事诉讼的概念是在三权分立制度产生之后提出的,指由司法机关即法院处理民事争议的程序。而古代司法与行政一体,大部分的民事纠纷是由民间的族长、家长、村长等处理,并且处理结果通常具有法律约束力,即他们相当于现代社会的司法机关,因此,我们可以将古代民事诉讼的概念界定为:官府、族长、家长、村长等事实上行使国家司法权力的主体处理民间民事争议的活动。其次,在现代社会中,法治是我们一直追求的理想境界,也是我们认为的治理社会的最佳方式。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自然就会想到法律至上,法律是高于其他任何社会规范,如果其他的规范,比如说道德、情理跟法律发生冲突的时候,毫无疑问法律是优先的。在民事司法审判中,“依法裁判”早已成为法治信条。但是,在我们的司法实践中,依法裁判而导致“情理法”相互冲突的案例是很多的。本文在列举两个案例的基础上,对我国现行民事审判中“情理法”冲突的原因进行分析,并在立法和司法层面上探究中国古代“情理法”兼容的法律传统对解决现行民事审判中“情理法”冲突的借鉴意义和具体措施。另外,在现代社会,诉讼被描述成“权利的主张”而得到赞赏和支持。在这个张扬权利意识的社会里,“好讼”观念就自然被我们所提倡。但是,这就带来了一个问题即诉讼爆炸,法院的案件堆积如山,诉讼压力巨大。本文在列举美国“诉讼爆炸”成为使人深感忧虑的社会问题和法律并非万能的同时,重点论述古代“调解息讼”原则对我们的借鉴意义,并结合当前社会中上访的热点问题,提出应当重新重视、运用和发挥民间调解制度的作用以及如何完善我国的民间调解制度等一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