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体育冠名权是一种新型的权利类型,是体育经济高速发展的产物,体育冠名合同是冠名权运作的机制,是由物的名称权到冠名权的介质。我国立法并没有对体育冠名权和体育冠名合同做出针对性的规定,理论界对此也没有全面的、系统的讨论,使之长期游离于法律和法理的边缘。法律的滞后给体育冠名合同的规范化,以及纠纷解决,权利救济带来了难题,不能满足体育事业快速发展的需要。本文对体育冠名合同进行全方位系统的探析,借助前人研究的成果特别是大量的网络资源,针对体育冠名合同的基本框架、性质、准用类型、纠纷解决和权利救济以及体育冠名合同存在的特殊问题,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论述,为体育冠名合同提供一定的法理依据,并进而提出具体的立法建议以及纠纷解决和权利救济途径。本文共阐述体育冠名合同的五个问题:第一部分从体育事业高速发展,体育冠名现象繁多,而法律对体育冠名现象以及体育冠名合同的调整相对滞后,对此没有系统的理论指导。因此本文对体育冠名合同进行系统的理论讨论是有现实意义的,目的是以理论指导实践。第二部分全面系统的论述体育冠名合同的构成:主体方面,指出合同双方的主体是冠主和被冠名方,冠主订立冠名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提升自身形象,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合同内容方面,体育冠名权实际就是冠主的企业名称权扩展到客体上是人格利益之扩张,同时相对于被冠名方来说,是主体所有的或管理的客体名称权的商事利用;客体方面,分析冠名和物的名称之间的关系,指出连接冠名和名称的是体育冠名合同,也就是说冠名权的权利源是名称权,两者都以物权为基础。第三部分针对体育冠名合同的准用类型,指出体育冠名合同与买卖合同的不同在于合同标的的不同,买卖合同是对合同标的所有权的转让,而体育冠名合同的标的是事物的命名权;与赠与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合同的目的,而且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与广告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合同的标的以及两者的可识别程度不同。与授权许可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合同主要内容。由于在现有的有名合同中找不到体育冠名合同的准用类型,因此建议增设体育冠名合同的特别条款,主要考虑体育冠名合同是一种双务有偿合同,而且违约的风险比较高等特点以及要体现其鼓励交易的原则。第四部分对体育冠名合同的特殊问题进行专门的探讨。首先是体育事业管理部门带有行政色彩,因此体育冠名合同的运作,一定程度上得考虑行政管理方面的因素;其次由于媒体的报道有时会刻意的回避冠名,使冠主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在合同中需约定相关条款,以促使被冠名方要求媒体进行如实的报道;再次,体育冠名合同的目的是进行广告宣传,而广告宣传必须考虑观众的利益;最后,冠主所取得的冠名权具有一定的排他性,但不允许转让。第五部分针对体育冠名合同的特点,为了保护权利人的利益,提出了合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并采用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双重权利救济途径。首先,针对违约责任的情况,违约人要承担赔偿损失、继续履行以及支付违约金等形式对权利人权利进行救济;针对体育冠名合同权利人的权利容易受到侵害的情况,指出了侵犯体育冠名权适用侵犯人格利益的责任承担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