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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作用的发挥离不开一个科学、权威、独立的执法机构。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科学设置是中国反垄断法制建设中的重要一环,我国的反垄断法迟迟不能推出,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就是“拦路虎”之一。本文首先从美国的反垄断法的产生和发展入手,追溯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起源,分析了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内在价值和内涵职能,为反垄断机构的科学设置寻找理论依据;研究了美国、日本、意大利、德国、韩国和俄罗斯等国的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通过对比分析,发现世界各国机构设置共同特点可以概括为“机构法定,科学合理,地位较高,职权独立,人员专业,执法有力”,这也是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应当借鉴的重要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分析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所应具备的条件,认为机构设置在符合以上共同特点的同时,还必须充分考虑我国的国情,满足反行政性垄断的要求、符合经济发展的现状和政治体制的框架;对照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的要求,反思我国现行反垄断执法机构的不足,并重点分析了《反垄断法(草案)》中执法机构“双层架构”方案的优缺点;提出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的意见和建议,认为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在现行行政司法框架的基础上,按照立法、执法和司法分离的原则,分别设立国家反垄断委员会、反垄断监察局和反垄断上诉法庭,相互协调、相互制约,共同执行反垄断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