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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是对经营失败的企业退出市场或实行重整的保障法,也是清理破产企业债权债务的清理法。破产法是市场经济中最基本的法律规范之一,但先进的破产法必须辅之以完善的破产管理人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甚至可以说一部先进的破产法,同时也是一部破产管理人的行为法。我国新破产法创建了破产管理人制度,破产管理人是在破产程序中被法院依法指定或选任,负责管理破产财产、处理破产事务的组织或个人。破产管理人由法院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和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中指定或选任。破产管理人具有临时性、中立性、独立性和专业性法律特征。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处于何种地位,是一个具有重要实践意义的理论问题,关系到破产管理人应如何正当履行职责。为此应当以破产法律制度的目标价值为基础,确定破产管理人职业化的法律地位。破产管理人制度与原破产清算组制度相比,法律地位明显提高,选任较为合理,职责更加完善,监督主体多元化,创建了破产管理人报酬制度等。为进一步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我国有必要建立临时破产管理人制度、破产管理人选任证书和公告制度、破产管理人资质考试制度和执业资格制度、以招投标方式确定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制度,完善破产管理人的法律责任和监督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