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行为无价值为基础的二元违法论的合理性及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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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作为违法性领域相互对立的法学价值观一直是学界争论的焦点,无论德国、日本还是我国的台湾地区,都有较系统的论述,是刑法理论无法回避问题。在德日,无论行为无价值还是结果无价值都有了一套完整的理论体系,然而细细品读会发现无论一元的行为无价值论还是结果无价值论都有自身无法克服弱点。我国大陆学者也就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进行探讨,不过尚未形成学派之争,结果无价值一元独大。大陆学者著述中的“结果无价值”与德日学者著述中的结果无价值尚有不同,我国的学者多将行为无价值与伦理、主观主义以及主观违法联系在一起,而这种联系早已不是当前法治国家结果无价值论者的主流观点,是过时的理论;我国也有行为无价值的支持者,不过并没法形成与结果无价值论者分庭抗礼局面,虽对当前结果无价值有所批判,整体观之却受到结果无价值论者的影响,并将结果无价值论者眼中的“行为无价值”作为当然的“行为无价值”,并以此为逻辑起点对结果无价值进行批判,缺少说服性,不具有独立理论意义。鉴于上述现状,作者试图对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进行系统的梳理,以求还原结果无价值与行为无价值的本来面目,以纯客观的视角对违法性溯本求源的思考,在此基础上文章认为以行为无价值为基础的二元违法论是最完美的理论。文章认为,无论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都是依法益为中心的,都是“事实”与“价值”的统一体,行为无价值与主观主义、主观违法并没有必然的关系;行为无价值在违法性构造中居于一般违法要素的地位,而结果无价值则是特殊违法要素,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有行为无价值,而结果无价值在不同类型的犯罪中具有不同的作用,其不具有普适性;以行为无价值为基础的二元违法论能克服一元的违法论不足,能很好的“医治”刑法学上的“疑难杂症”。二元论的核心是一种折中的理论,但是绝非是和稀泥,文章在构造二元论的时候,从最基本的违法性要素出发,构造法学模型以防止二元论在解释具体问题上“见风使舵”,以求一以贯之,以维护法的安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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