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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实施分税制的财税体制改革以来,地方政府的财权和事权不对等,中央政府的转移支付制度也不完善,导致地方政府的公共支出不断增加。2008年,为应对全球金融危机,中央政府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推出4万亿元投资计划。地方政府在历史积累的债务尚未完全清偿的情况下,又举借了大量政府债务作为配套资金,导致地方政府债务规模急剧膨胀。据国家审计署统计,截至2013年6月底,全国地方政府债务余额高达17.9万亿元。近年来,我国地方政府债务的规模不断扩大。短时期内形成的巨额地方政府债务对我国财政的可持续性产生较大压力,地方政府债务问题日益突显,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然而,我国《预算法》明确规定地方政府不得举借债务,由此导致政府债务有很大一部分没有列入地方政府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范围之内。我国目前实行的预算会计制度不能全面反映地方政府的所有负债情况,只揭示了部分直接显性债务,没有反映会对地方财政风险产生重大影响的隐性债务和或有债务的情况,并且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报告制度已经不能适应政府债务管理的需要,亟需对地方政府债务的确认、计量和报告进行改革。地方政府的债务管理和政府会计有着紧密的内在联系,二者相辅相成,相互影响。政府会计对地方政府债务的确认、计量和报告是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前提和基础,为地方政府的债务管理提供真实、全面的信息,从而为政府的决策制定提供可靠的依据。同时,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也对地方政府债务的确认、计量和报告提出新的要求,为政府会计的改革提供了方向,使我国的政府会计体系能够顺应国际环境发展的趋势。本文运用文献研究法、规范分析法、定性分析法、定量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等多种研究方法,对地方政府债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现状、问题以及原因进行深入的分析,提出政府会计改革过程中的一些思路,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创新性的提出政府会计的改革应当采用渐进式的改革方式,在现有的预算会计体系的基础上,逐步引入财务会计体系,二者共同为地方政府的债务管理服务。本文同时指出政府债务的核算应当采用权责发生制的会计基础,全面反映地方政府的直接显性债务、直接隐性债务、或有显性债务和或有隐性债务并设置了相应的会计科目。此外,为了真实、全面、完整的反映地方政府债务的情况,规范政府的负债行为进而降低财政风险,地方政府应当编制合并的资产负债表和编制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