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防卫权的司法认定——以陈某被控过失致人死亡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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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1997年刑法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该规定确立了我国刑法中的特殊防卫制度,在法律层面上第一次将特殊防卫权立法化。虽然该条文对特殊防卫权做了规定,但由于对立法本意和价值精神的领悟不同,理论界对特殊防卫的构成存在着不同和理解和认识,观点纷呈。同时,司法实践中对特殊防卫成立与否的认定标准也不尽一致,存在着把本来构成特殊防卫的案件,作为犯罪行为追究了刑事责任的情形,因而特殊防卫权的构成与否直接关系到公民罪与非罪的成立,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所以,对特殊防卫若干疑难问题进行专门研究对指导司法实践中特殊防卫权的认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文从一起真实案例出发,先介绍案件的审理过程与判决依据,从法院和检察院两方截然相反的观点总结出本案核心争议焦点,然后结合特殊防卫权基本理论对案例争议焦点逐一进行评析,判断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特殊防卫。最后由案例引发出作者对当前我国特殊防卫制度的若干思考和一些不成熟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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