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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古罗斯时代到前苏联时期,再至现代社会转型,俄罗斯政治、经济改革的历史就是土地改革的历史。当代俄罗斯土地权利立法变迁,以土地私有化和私人土地权利的有效实现为优先目标,形成了私人所有(公民所有、法人所有)、市政所有和国有(联邦所有、联邦各主体所有)共存的土地所有权体系。多样化与平等性成为俄罗斯土地所有权制度基本特征,与此同时,立法赋予不同类型土地所有权相异的价值功能和权能范围,促进私有土地和市政所有土地优先发展。囿于土地立法历史传统,现行俄联邦土地法典成为囊括民事法律规范的“公私法”复合体,其在调整土地利用关系领域扮演主要角色。相反,民事立法则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公民、法人利用国有、市政土地权利制度,呈现出非体系化发展和过渡性的构成特征,并在不同历史发展阶段表现出完全迥异的建构逻辑。1994年俄联邦民法典确立了以可继承终身占有权、永久(不定期)使用权为主要立法模型,构建利用国有、市政土地权利制度的立法思路。2001年土地法典颁布实施以后,用益物权功能被大大压缩,土地租赁成为最基本和最主要的土地利用方式。实践表明,土地利用法律关系简单化不能有效满足公民、法人获得长期、稳定土地权利的需要。当前,在俄联邦民法典现代化进程的催化下,土地权利立法调整模式由现行的土地立法与民事立法双重调整,转为由俄联邦民法典排他性调整。重新倚重物权制度,构建有机联系的土地权利体系,建筑权和永久占有土地权成为主要的土地物权模型。土地权利立法发展的优先指向从土地归属转向土地利用。在中俄经贸合作日趋紧密和俄罗斯投资环境未有明显改善的背景下,利用俄罗斯土地的法律风险评估应当成为中国投资者进行决策分析的必要环节。尽管我国与俄罗斯土地改革的路径迥异,但共时点的转型历程和土地国有垄断的相同历史背景决定彼此互有对照的空间。我国立法应当进一步强化与彰显土地权利私的基本属性,改造土地管理法等立法中的土地权利规范,并将之全部移植到物权法(或未来民法典)中,促进国有土地所有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实质性平等,进一步拓宽土地用益物权市场化流转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