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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于1994年开始组织《反垄断法》的立法工作,《反垄断法》经过十余年之久的探索和研究终于于2008年颁布实施。但时至今日又是十余年过去了,社会市场经济发展日新月异。互联网大数据时代的商业运营模式已然发生了巨大的变革,大数据往往规模巨大、种类繁多、可以实现实时更新并拥有巨大的实用价值,因而成为市场经营者之间竞争的重要资源。数据驱动型的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也会选择进行经营者集中,并且趋势越来越频繁。相较于传统企业,数据驱动型企业具有网络外部性、平台市场及锁定效应等特征。自谷歌收购双击公司以来,脸书收购Ins和瓦次普案,滴滴公司收购优步案等一系列数据驱动型企业的集中交易在社会上引起巨大反响学者、业界以及相关部门等相关方都开始对这个问题表现出较高的注意力。而反垄断执法机构在这些集中案件的审查过程中面临着相较传统企业更加复杂的难题,现有的法律制度难免带有滞后性和局限性。本文在分析数据驱动型企业这一新型模式企业经营者集中的基础上,阐明对这一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的必要性,进而透过我国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制度发展现状和现有的法律规制状况,发现我国目前在面临数据驱动型企业进行集中后的反垄断审查难题。结合域外的相关经验以及制度设计,运用相关知识理论试图探索出适用于目前我国发展现状,能与我国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相互融合,有效解决数据驱动型企业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审查问题的完善对策。结合《反垄断法》新修意见稿,期望从价值理念出发、涉及相关标准、审查内容和违法成本等多个维度进行剖析,提出相应的可行性建议,通过制度的完善以及辅以技术的支撑更好地促进问题的解决,更好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经营者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竞争秩序,推动新时代经济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