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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案件隐蔽性强,犯罪线索发现难。被侵害的大多数是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犯罪的社会危害性隐伏期较长,难以及时发现。这一特点使得客观上是否发生了职务犯罪案件、发生了多少职务犯罪案件,很难被检察机关掌握。此外收集言词证据和书证任务重。普通刑事犯罪案件大多以具体的人或物为侵害对象,因而大多有犯罪现场和犯罪痕迹,并且存在有形的危害后果,故在犯罪证据方面,物证的地位突出,而职务犯罪案件大多不以具体的人或物为侵害对象,因而很少留有实物证据,主要通过证人证言、会议记录、帐册中的记录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等证据予以证明,如贪污犯罪案件中的账目、单据,贿赂案件中的行贿、受贿双方的口供等言词证据,因此,在证据体系中,言词证据、文书证据的地位突出①。目前职务犯罪手段越来越隐蔽,形式越来越多样化,牵涉面越来越广,查办案件过程中涉及的人员与社会关系越来越复杂,职务犯罪侦查形势越来越严峻,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进一步完善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成为提高职务犯罪办案效率,保证办案质量,预防和打击职务犯罪,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惩治腐败职能所急需解决的问题。要以侦查指挥中心为中枢,真正实现统一管理重大案件线索、统一组织重大侦查活动、统一调配侦查力量和侦查装备,统一整合全国检察机关的侦查资源,使地方各级检察机关侦查工作尽量少受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少受自身工作水平高低的影响和人力、装备、经费的差异等各种因素的影响,以提高侦查能力和办案水平。同时,要保证上述的侦查权在法治轨道上科学运行,要完善法律法规,实现“权责法定”,既要杜绝“法外控制权”又要避免“超级侦查权”,赋予侦查主体“充分高效,规范有限”的侦查权,同时建立科学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进一步完善侦查一体化机制运行的具体举措有:(一)完善侦查指挥管理体系(工作机制);(二)实现侦查人才配置一体化;(三)侦查信息建设一体化;(四)侦查装备经费保障一体化;(五)完善贪污贿赂案件侦查管辖制度;(六)建立健全侦查一体化机制下的内外部监督控制体系;(七)一体化侦查下侵权救济制度的设置;(八)加强辖外侦查协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