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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针对动产抵押权优先效力问题,归纳为“动产抵押权对抵押人的优先效力”和“动产抵押权对第三人的优先效力”两种类型进行论述。 首先,笔者阐述了动产抵押权优先效力及其价值。从动产抵押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出发,分析了动产抵押权优先效力的性质、意义,登记对动产抵押权优先效力所产生的影响,以及动产抵押权优先效力产生的根源,旨在为下一步的论述起到铺陈作用。 其次,笔者通过对动产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的法律关系的分析,探讨了动产抵押权优先效力所及的范围、优先效力存续的各种情况、以及动产抵押权优先效力得以实现的途径。 再次,笔者对可能影响动产抵押权优先效力的各类第三人与抵押权人的法律关系进行了逐一的分析和考证,认为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只有在特定情形下才对某些普通债权人具有优先效力;反之,已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只在有限的几种情况下,其所具务的优先效力才受到特定第三人的影响。 最后,提出本文的结论。建议立法者在考虑如何赋于动产抵押权优先效力的时候,必须对动产抵押权人、动产抵押人和对该动产享有利益的第三人三方的利益部给予均衡的关照。只有对现行的成文规则、司法解释和相关的配套制度进行适当的修正与改进,才有可能使动产抵押权的优先效力达至其应有的理想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