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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识形态的哲学研究成果丰硕,但是意识形态与法律有着什么样的关系呢?本文主要探讨了法律意识形态与法学研究的关系及中国社会法治意识形态的正确建构问题。 第二部分探讨了法律意识形态的基本理论。指出法律意识形态是意识形态的一个表现形态,也是占统治地位的某一阶级或阶层的群体意识,受社会经济基础决定,对经济基础有巨大的反作用。法律意识形态也具有意识形态的虚假性、政治性、系统性、顽固性和潜在性、文化性等特性。同时法律意识形态与政治、经济、道德意识形态关系密切,相互影响、相互作用。法律意识形态的结构要素包括三方面:知识、价值和策略。法律意识形态具有极其重要的功能,当然也有负面作用。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法律意识形态进行不同的分类。 第三部分探讨了法律意识形态对法学研究的影响。法律意识形态与法律科学是对立的,有相互排斥、相互斗争的一面。通过对苏力法学研究的个案分析总结出了法律意识形态向法律科学跨越的一般规律。进而分析了不同法学流派意识形态的差异,主张法学研究工作者应该有意识形态的自觉,坚持从特定的视角发现规律。 第四部分探讨了法学研究对法律意识形态的影响。法律意识形态因为其重要功能不可或缺,但法律意识形态也有负面作用,因此如何建构法律意识形态就变得至关重要。法学研究可以成为法律意识形态的重要来源。法律意识形态应该充分利用各个法学流派的优点,剔除其缺点,建构符合人民需要的,能为大众理解的合理的法律意识形态,进而动员最广大的力量为中国的法治建设服务。 第五部分讨论了法治、人治与无为之治的意识形态。通过比较,我们发现法治比人治保守,比无为之治激进,法治是适合中国现实的选择。中国社会当前的法律意识形态还不是法治而是有很大的人治比重。 第六部分探讨了中国社会法治意识形态的正确建构问题。文章首先通过类比经济领域意识形态的建构来说明法治意识形态建构的重要性。接着总结了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的理论。又分析了近年来中国发生的一些热点案例,类比域外的经典案例,说明实质法治的重要性。文章还引用了国外学者和法官的理论总结,并结合中国司法的经验总结,提出了中国法官乃至全社会公民应该树立实质法治的意识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