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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过程中会出现各种风险。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转移规则,主要是解决买卖合同的标的物,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产生毁损、灭失的风险,对于这种损失的发生,如何从法律的角度来确定一个相对合理的标准,从而确定标的物的风险何时从卖方转移到买方。在现在私法自治的法律理念倡导下,买卖双方可以通过意思表示合意,约定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转移问题。法律上规定风险转移制度,仅在买卖双方没有约定风险转移问题的情形下,以立法的形式决定风险转移的规则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风险分配问题。在继承世界上先进的立法经验基础上,我国现行的《合同法》有关标的物的风险转移规则采用的是交付主义。由于标的物的风险转移制度是买卖双方非常关心的问题,并且这一制度也是合同法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本文试图对标的物的风险转移问题进行梳理,并对于现行法律规定的不足进行系统化探讨。本文在研究过程中主要采用了比较法的视角对比了当今世界主要国家有关风险转移制度的立法例,同时采用了价值分析的方法分析了交付主义规则模式的合理性。全文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章节:第一章,作者主要系统阐述了标的物风险转移问题的基本概念,具体包括风险的范围、实质以及风险事由的分类以及有关风险转移的基本问题,为后文阐述风险转移的问题提供概念的铺垫。第二章,作者用比较法的视角,分析对比了风险转移规则的三种模式的基础上,重点分析了交付主义立法模式在大陆法系国家以及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例,同时又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有关风险转移的规则作了介绍。交付主义是当今商品交易中风险转移通行的规则模式。第三章,作者主要介绍了我国《合同法》中交付主义规则模式的一般规定,以及特殊情形下,交付主义的适用问题。第四章,完善我国现行《合同法》有关风险转移制度的不足之处。如对“交付”内涵的确立,风险转移规则适用前提,《合同法》144条出卖人恶意不告知的等情形,作者在总结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同时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对法律规定中需要补充和细化的方面提供一些具体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