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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1998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开始,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经过十多年的艰难探索,我国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已成为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的核心制度,其取得的成效有目共睹,不容置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体制作为由国家、单位和职工三方合理分担责任的三方支柱模式社会保险体系,在现实中被演化为由单位和职工承担责任的二元支柱模式。国家和政府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体制中的财政责任被社会保险政策和社会保险立法弱化,现实中财政责任履行不足导致了一系列问题的产生,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目前职工医疗体制改革的困境。在新一轮的医疗体制改革中迫切需要优化制度方案、完善相关立法。笔者尝试对基本医疗保险立法中的政府财政责任这一问题进行研究。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以物质帮助权作为职工医疗保险立法中政府承担财政责任的宪法依据。首先阐明物质帮助权是公民的宪法权利。物质帮助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其受益主体具有普遍性的特征。同时,国家和社会是物质帮助权的义务主体,在特殊情形下两者均有对公民提供物质帮助权的义务。公民享受的物质帮助权具有的物质性,决定了物质帮助权是一种确实的权利,而不只是一种权利实现的可能。其次,社会保险立法作为公民物质帮助权实现的专门法律之一,其规定的公民的物质帮助权虽与宪法稍有不同,但仍然规定了职工享有物质帮助权。第三,分析了在社会保险法中政府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承担的财政责任范围只限于后端弥补赤字的财政责任。这种政府财政责任的承担意味着职工疾病时可以获得来自于国家经济上的帮助,可以看做是国家物质帮助权的实现。于此同时,本文还指出后端财政责任的承担具有偶然性和可控性,政府可以通过前期预测、调整相关政策避免这种财政责任承担的发生,从而使职工在疾病时通过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获得的帮助仅仅是来自于社会。第二部分本文梳理了我国职工医疗保险体制中政府财政责任的演变,指出政府对职工医疗在历史上的财政责任承担不足,在现实中的投入仍然严重欠缺。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缩小,加重了职工和单位的缴费负担,还导致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管理从严,职工医疗保障水平提高空间有限。第三部分首先对涉及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社会保险法的立法本位进行了分析并强调了重构,其次阐述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立法中应当遵循的原则,即社会保险立法应当践行宪法所保障的公民物质帮助权利、着力促进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政府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应当承担有限的财政责任。再次提出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立法中政府责任的强化,以妥善处理历史债务的问题,明确政府对特殊群体的财政承担,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财政责任范围,建立与经济发展增长相一致的财政责任增长机制。最后,提出政府财政责任的立法强化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具有深远的意义,它将现实的影响个人账户改革的方向、影响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使用原则的调整,决定整个职工医疗保险体制改革的方向是否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