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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自由为分析线索,通过对《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和《社会契约论》这两个文本的解读,把握卢梭在其中的统一的内在思路,进而重新阐发卢梭的自由思想。为了匡正充满不平等的现代政治社会,卢梭经历了艰苦的探索过程,最后他以自然状态为逻辑起点,以公共意志为实践路径,以实现人的本性——自由为逻辑终点。卢梭关于自由的理解在于,人一方面拥有原初的自然自由,另一方面具有人之尊严所在的道德自由。本论文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分析了卢梭自由思想产生的理论背景。首先,在《论科学与艺术》中,卢梭对启蒙运动论题的抨击,可理解为是对现代政治的批判。人的自然独立性与社会的对抗,决定着政治问题最佳解决方案的一般性质:就是一个尽可能使人保持自由的社会。只有符合人类本性的公民社会才有希望给人们带来幸福。这种思想引导着卢梭以人是自由行动者的定义取代了人是理性动物的古典定义。其次,霍布斯的人性论及其国家理论也展现了卢梭的问题意识,霍布斯的人性论赋予了人以自由和平等的权利,但出于自我保全的绝对地位,自由和平等只能下降为实现自我保全的手段。建立在自我保全基础上的社会契约论,以保护个人的自然权利为目标,具体地说是保护个人追求私利,作为自由行动者的人不可避免的遭受国家的压制。霍布斯虽然在自由和权威之间不计代价的选择了后者,但不可否认的是,霍布斯开创了以自然状态学说论证自由的形式,自由第一次以权利的形式保存并确定了下来。第二部分对《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进行细致的解读,在此基础上讨论卢梭对自然自由的理解以及对不平等的深刻根源的追溯。卢梭敏感地洞察到现代政治制度中所隐含的危险,卢梭诉诸于自然状态来思考人的真正本性,通过对自然状态的重新考察,他发现真正的自然状态并不像霍布斯所描写的是人对人的战争状态,而是比较和平、相安无事的状态。自然状态中人的自由并不是实现自我保全的手段,而是人类最神圣的属性,是人的本性。自由的建立要求首先建立平等,而现实社会的不平等正愈演愈烈,通过回顾人类由自然状态向社会状态过度的过程,卢梭发现,私有财产的出现和公民社会的建立是造成这种不平等罪恶状态的关键环节。隐含于卢梭整个文本中的核心原则乃是自由原则。通过对自然状态的研究卢梭窥见到了人天然的自由和平等的本性,然而随着公民社会的建立,不平等的进一步加深和扩大,自由也消匿于命令与服从之中。卢梭的分析导致了在公民社会内部对自由和平等的严格的坚持。第三部分以《社会契约论》为分析对象,承接《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所确立的思路,指出卢梭如何在自然自由的基础上过渡到道德自由。既然人依其本性是自由的,那么惟一的解决办法只能是人自己统治自己。遵从公意就是自由,是人的尊严所在。自由的本质就是自我立法。真正的自由或道德自由在于服从于自己对自己的立法。卢梭社会契约论所内含的必然逻辑就是主权在民。人民的意志是唯一的法律。主权者乃是合法性的唯一源泉,由此可见,主权是不可转让的,并且就其本性而言也是不可分割的。为了建构一个真正的公民社会,立法者必不可少。卢梭的自由观念要求,必须定期地将全部既定的体制诉诸于人民的主权意志,或者将过去各个世代的意志诉诸于活在当下的这一世代的意志。由此立法者的最基本职能必须托付给一种公民宗教。然而即使是所有宗教中最好的宗教也面临着危险的真理。如果那些怀疑公民宗教的根本教义的人们在表面上也不服从它,那么自由社会就无法维系了。卢梭公意学说所遭遇到的问题最终不能得到一劳永逸的解决。公意或人民意志绝对不允许犯错,它必须总是意愿着人民的利益,但人民并不总是能看清自己的利益所在。即使经过启蒙的个人能够看清社会利益之所在,但我们无法保证,当那与他们个别的利益相冲突时,他们还会支持它。自然命令作出政治上发明设计,以达到公民社会的自由和平等。无论终局如何,一旦这些原则成为自明的,对更大自由和平等的渴望就会接踵而来,去挑战所有那些审慎的阻滞环节,或者向任何从另类原则和传统而来的制衡力量发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