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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司法过程释法说理是社会主义制度对我国司法过程提出的一项必然要求。相对于司法的专业性、独立性和程序性等特征,人民性是我国司法最主要和最鲜明的特点。“人民司法”这一概念最先是由《共同纲领》提出的。“人民司法”的要求之一就是国家司法人员必须认真倾听群众的呼声,了解人民群众的司法诉求。我国司法过程的释法说理正是对人民司法理念的践行,是我国司法机关和司法活动必须做好的一项重要工作。开展司法过程释法说理并非随意确立的一项司法工作内容,它既有国家司法政策上的依据,也具有丰富的理论资源支撑,包括正当程序理论、可接受性理论、实质法治理论等。司法过程中的释法说理有利于增强司法过程的程序公正性和司法决定的可接受性,保障司法过程应有的良好品质。释法说理的价值还在于它是司法机关落实普法责任制、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手段,也可以规范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提升司法权威性和公信力。我国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探索释法说理的方法路径,逐步建立并完善了释法说理相关工作机制,释法说理取得积极成效。但仍然存在释法说理的重要性尚未得到司法人员的普遍认同、法律文书制作简化释法说理不到位、释法说理的制度化和稳定性有待继续增强以及释法说理实践不均衡性等问题。这是由于司法人员释法说理意识薄弱观念不牢、司法人员释法说理能力不足素质不高以及释法说理的责任及考核机制尚未真正发挥作用等多种原因导致的。进一步加强我国司法过程的释法说理,一是要增强司法人员释法说理的观念和意识;二是要提高司法人员释法说理能力与水平,具体是要建立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学法讲法的制度以及研究方法技巧,提升释法说理水平等;三是建立科学严格的司法人员释法说理责任体系,包括建立“谁决定谁负责”的释法说理责任配置机制、构建合理的司法机关释法说理的领导责任、明确释法说理的责任后果等;四是要建立与责任体系相适应的释法说理激励手段,主要包括建立释法说理的标兵制度和设立释法说理的“荣誉金”制度等;五是建立多元的国家司法人员释法说理考核机制,主要有内部考核和外部考核并行的考核机制、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结合的考核机制以及由比例考核制逐步向个案考核制过渡的考核机制等;其他的手段还包括丰富司法人员释法说理的形式以及在司法机关内设立专门性释法说理审查岗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