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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信用保险是世界贸易组织唯一允许的以国家财政为后盾,旨在促进出口企业的对外贸易与投资等经济活动的一项特殊政策与手段。在经济全球化日益扩展的今天,出口信用保险在促进对外贸易、增加就业机会、改善国际收支地位等方面所体现出来的重要作用愈加明显,也受到越来越多的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以及出口商的重视。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始于1988年,起步较晚。曾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与中国进出口银行先后经办。2001年始建立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对出口信用保险进行专营。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事业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但相比于我国对外贸易的迅猛发展,还显得相对滞后,与一些发达国家还有一定的差距。为了推动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进一步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应从对出口信用保险进行更为深入的研究。良善的投保是出口信用保险发展的前提条件。我国在投保方式上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一般采取统保方式,但是单纯采用统保原则,已不能满足我国目前出口保险业务的需要,应在统保的基础上引入自主选择性投保方式,对于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中的政策性业务可采取统保方式,对其商业性业务与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可采用自主选择性投保方式。确定了出口信用保险的投保方式之后便是签订合同,在合同当事人方面我国对保险人与被保险的规定过于简单,要对合同的当事人进行完善,尤其是对保险人的经营模式进行改革,实行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分离经营,对被保险人中外国成分的控制也应适当降低以配合实践当中的需要。在合同承保范围上,应将成本增加保险与汇率保险纳入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的承保范围。在出口信用保险的追偿上,我国应该开拓追偿渠道,完善代位求偿制度,并建立双边出口投资保险制度通过我国政府与他国签订的双边合约为我国出口信用保险追偿提供更有力支持.最后,在明确出口信用保险整个流程中的不足后,应针对其中的不足进行相应的完善。针对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监管上的不足,应明确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监管主体与内容、并加大政府财政对出口信用保险的支持,为出口信用保险风险基金拓宽资金来源。此外应督促我国人大将出口信用保险作为《对外贸易法》的特别法进行专项立法,并完善出口信用保险的再保险以此来促进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监督管理制度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