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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在诉讼阶段和环节上有所简化的程序。设置并适用简易程序是各国追求司法公正与诉讼效率的必然选择。我国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中专节规定了简易程序,其后在司法实践中又进一步为提高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而尝试过不同的改革。然而,由于立法模式的单一和配套制度的缺失,现有简易程序以及普通程序简化审的实践都未能实现对司法资源的最佳配置。本文对域外立法中有代表性的简易程序模式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考察,在分析我国简易程序实施状况的基础上对我国构建多元化简易程序提出了若干建议。本文分为三个部分。引言,主体,结语。引言通过对国内外立法和实践状况的概括介绍,初步阐述了在我国完善人权保障,构建多元化简易程序的必要性。主体部分包括四章。第一章详细介绍了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立法和实践现状,找出现行简易程序中存在的问题。现有问题既有立法层次上的,也有实践操作中的;集中体现在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狭窄和对被告人人权保障不利两个方面——正是简易程序在寻求效率和公正的平衡上的两种欠缺。第二章对刑事简易程序域外立法例进行了司法考察,介绍了域外立法中具有代表性的刑事简易程序的模式,以及有关简易程序的最新改革动向。通过比较法和我国现状的分析,为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多元化简易程序提供一些借鉴。第三章是对国内外与简易程序特别是被告人认罪程序相关的一些概念的比较分析。吸收普通程序简化审的合理内核,将其纳入简易程序的正当体系中,是我国构建多元化简易程序的一个重要方面。为了体现对当事人的人权保障,本章在介绍域外制度的同时注重结合我国实践,通过对以被告人认罪为前提的辩诉交易及刑事和解进行比较,为被告人认罪程序找寻一种内涵更广的一体化契约模式。第四章是有关我国刑事简易程序多元化的立法思考。在确保简易程序正当化的前提下,寻求对公平和效率的平衡,是构建多元化简易程序的原则。本文从设置不同的简易模式以及对相关规则的完善两个方面提出立法建议。建立内涵扩大的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开庭审理程序和轻微案件的处罚令程序,和解决现有问题和增设配套制度,构建科学的多元化刑事简易程序。结语部分再次强调简易程序必须是一种正当化的程序,在设置多元化简易模式提高效率的同时,与国际上保障人权的标准接轨,是我国刑事简易程序改革的方向,也是当前构建和谐社会、充分尊重个人价值的具体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