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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森林资源有偿使用指国有森林、林地、林木及森林环境资源使用权的有偿获取,而国有森林有偿使用制度是指国家作为森林资源的所有者在对国有森林资源进行资产化管理的基础上,依法将各类森林资源使用权授予资源需求者并向其收取合理的有偿使用价款的制度。国有森林资源能够进行有偿使用的基本依据在于作为准公共产品,国有森林资源能通过市场机制中的竞争和价格实现外部成本内部化,形成合理有效的资源成本分摊机制,进而实现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管理的保值、增值目的。同时,国家长期过度干预国有森林资源配置导致的“政府失灵”也要求在森林资源资产化的基础上强调资源配置的市场化,国家通过用益物权制度将所有权的部分权能让渡给资源需求者取得财政收入以弥补日益扩张的林业发展资金缺口,为国有森林资源管护提供物质保障,促进国有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我国目前并未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国有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从立法分析,目前我国与国有森林资源有偿使用直接相关的法律规范极少且缺乏系统性,从具体制度分析,我国国有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在主体、客体、方式和价格方面都存在一定问题。首先,所有权行使机制不独立、不统一导致国有森林资源产权管理被行政管理取代、国有森林资源的控制权和收益权由地方政府取得,国家所有权主体地位被架空。其次,国有林场以外的经济主体很难参与到国有森林资源有偿使用机制,潜在资源者的公平竞争权受损;而采伐限额制度极大程度上限制资源使用权利益的实现,实际资源使用者的经营自主权受到限制。再者,基于森林资源使用权缺乏科学权威的界定和森林资源分类不合理,我国国有森林资源有偿使用范围具有极强的模糊性。另外,盲目套用集体森林资源有偿使用方式导致我国国有森林资源所有权实现方式并不合理,如抵押、承包都违背国有森林资源有偿使用的目标和基本原则。最后,我国国有森林资源有偿使用价格核算忽略了森林资源的再生成本和生态成本,且有偿费用征收口径不统一易导致国家森林资源资产流失。针对以上问题,我国应当完善林业法律规范体系,在《森林法》中明确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法律地位,同时制定《国有资源资产管理法》,明确国有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应当遵守国有资源有偿使用的利益共享、生态优先原则和国有森林资源有偿使用特有的林地维持、分类经营原则,并对有偿使用过程中所有权行使和主体间的权益分配进行系统规范。具体而言,第一,构建独立统一的国有森林资源所有权行使机制。将产权管理从政府林业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赋予独立的森林资源产权行使机构,并根据垂直管理原则设立地方所有权行使机构,合理分配各级所有权机构的具体职权,形成高效统一的所有权分级行使机制。第二,构建公开公平的使用权主体市场参与机制。明确国有森林资源的资源竞争者应当符合一定的资金、专业及信用等基本条件以确保其具有相应的资源使用能力,并明确公平透明的拍卖作为资源需求者参与商品林资源竞争的基本方式、招投标作为公益林资源竞争的优先方式,协商作为补充方式。第三,为明晰国有森林资源有偿使用范围明晰,对国有森林资源使用权进行明确界定、明确将无形资产纳入有偿使用范围,并根据分类经营原则将国有森林资源重新分类。再者,明确国有森林资源出租、出让、作价出资(入股)是国有森林资源所有权实现的基本方式,并通过授权经营对国有林场改革中林场和国家的关系进行定性明确。最后,完善有偿使用价格机制,明确资源价值基本要素和最低资源价格构成,在此基础上,严格区分国有森林资源有偿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租、利、费,将利、费中属于森林资源价格的部分独立出来纳入资源价格,以统一有偿使用价格征收口径的统一,保障国家的所有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