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饲养动物致害是一种古典侵权责任,早在古罗马法时期饲养动物致害就是准私犯的一种。现在世界各国也都有相关法律规定。在我国,饲养动物致害侵权责任主要适用《民法通则》与《侵权责任法》。在《民法通则》中只有第127条规定饲养动物致害侵权责任,但是这条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复杂多变的社会生活,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暴露出了一些问题。《侵权责任法》在承继了《民法通则》的主要规则的前提下,做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弥补了很多不足。本文在这里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通过比较国外相关立法,分析我国相关的立法和理论研究现状,总结其进步和存在的不足,以此为基础借鉴了外国的理论与实践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一些完善饲养动物致害侵权责任规则的建议。文章的主要内容是:第一部分是引言,首先是研究目的和意义,饲养动物致害一直都是我们生活中面临的现实问题,2010年我国颁布实施了《侵权责任法》做出了很多具有进步性的规定,但是也存在一些不足,本文立足于新法与我国国情展开讨论,分析了新法中规定的合理性。其次是国内外研究现状。最后是本文的创新点和研究方法,本文主要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讨论了我国饲养动物致害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第二部分分析了饲养动物致害侵权责任的基本理论,首先从饲养动物致害侵权责任的概念和特点两个方面阐述了饲养动物致害侵权责任到底是什么,分析了饲养动物致害侵权责任的理论基础,动物造成的损害为什么要由人来承担,因为行为是人的有意识的活动,而动物则不是,因此应该由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危险责任理论,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基础不是行为人的过错,而是危险。还有权利义务一致原则也是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的理论根据,饲养人或管理人在饲养动物的过程中可以获得一定的利益,这是他们享有的权利,因此他们也应该承担与之相应的义务,从而体现了权利义务一致原则。第三部分讨论的是饲养动物致害侵权责任的认定,首先比较分析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关于归责原则方面的规定,同时总结了我国饲养动物致害侵权责任归责原则采取的是无过错与过错推定二元归责体系,这是我国《侵权责任法》中新的规定。其次讨论了饲养动物致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动物加害活动的发生、损害事实、动物加害活动的发生和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若是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动物致害,那么还需要推定过错的存在。在这部分的最后是关于饲养动物致害侵权责任免责事由的讨论,先总结了立法上关于免责事由的概念与一般免责事由的规定,然后又分别论述了受害人过错、不可抗力和约定免责的适用。第四部分是关于饲养动物致害侵权的责任承担的问题,主要包括责任主体和责任赔偿范围两个方面,责任主体是谁承担责任,而赔偿范围是承担责任的范围。损害后果不同,赔偿范围也就相同。具体有造成单纯财产损害、未造成残疾、饲养动物致害致人残疾、饲养动物致害致人死亡。如果侵害他人人身权益,使他人精神严重受损的,被侵权人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此外还有一些关于责任承担的特殊问题也影响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承担,如关于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数个动物造成同一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第五部分是在前三部分的基础上,评价饲养动物致害侵权责任的的进步和不足并提出一些完善建议。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饲养动物致害侵权责任有其进步性,如取消了第三人过错作为免责事由,这样可以更好地保护受害人,为其提供了更多的救济途径。同时但也存在着不足。例如动物园动物致害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理由不够充分,较为严苛的免责事由,遗弃、逃逸的动物损害责任在实践中操作难。针对这些不足本文一一提出了建议,例如可以提高动物园的管理职责的标准,适当丰富免责事由,对遗弃、逃逸动物致害可以通过完善相关制度和运用危险责任归责原则实现对“弱者”的保护等相应的措施。期望对完善动物致害侵权责任相关立法和理论研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