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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021为期三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了显著成效,为进一步构建扫黑除恶常态化机制,积累了丰富经验。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21年12月24日,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以下简称《反有组织犯罪法》),为网络恶势力犯罪的司法认定奠定了基础,拉开了扫黑除恶常态化的帷幕。本文在此背景下对网络恶势力犯罪展开研究,网络恶势力犯罪是恶势力组织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具有网络犯罪和有组织犯罪的双重属性。当前,互联网、大数据和5G技术的飞速发展,为人们提供方便的同时也带来一定的安全隐患。只要是有利可图的领域,总能看到有组织犯罪的身影,作为有组织犯罪初级阶段的恶势力犯罪正在向互联网领域涉足,并对社会治理带来新的挑战。首先,网络恶势力犯罪是恶势力犯罪的特殊表现形式,本文以恶势力犯罪为切入点探讨网络恶势力犯罪的概念。一方面,通过对传统恶势力犯罪的相关法律规范进行梳理,发现恶势力概念从形成到成熟主要是通过规范性文件所确定的,具有一定的政治色彩、部门特色,性质界定存在一定的模糊,相关规范呈现形式不一、不成体系、法律位阶较低等特点。另一方面,在吸收借鉴其他学者观点的基础上界定网络恶势力概念。对于网络恶势力概念学界持有“升级说”“异化说”两种观点,本文吸收两种观点的合理之处并完善其中的不足,进而将网络恶势力犯罪的概念界定为:恶势力组织以提高非法影响力为目的,在互联网空间采用网络暴力手段迫使被害人满足组织的不法要求,进而攫取经济利益的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其次,本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集网络恶势力犯罪的相关案例,并对其进行整理,从中归纳出网络恶势力犯罪新的表现形式与特点。网络恶势力犯罪的表现形式可以根据犯罪的方式、目的、对象的不同分为两种:一种是以网络“水军”、网络“恶意索赔”为代表的把网络当作犯罪工具;另一种是以网络“套路贷”、网络“黄赌毒”为代表的把网络当作犯罪空间。此外,网络恶势力犯罪的特点具体表现在三个层面:组织形式“弱化”、行为方式“软化”、危害后果“异化”。再次,本文围绕网络恶势力犯罪的表现形式与特点,总结出网络恶势力犯罪的“嬗变”导致司法认定过程中出现以下几方面问题:组织性质的区分困境、“软暴力”的分类标准模糊、违法犯罪次数难以计算、主观认定标准不明确、“共犯”行为和责任不相适应、罪名设置不完善、传统罪名评价不足、网络诽谤、侮辱与网络寻衅滋事难以区分等问题。最后,针对网络恶势力犯罪在司法认定中的疑难问题,本文提出以下解决路径:一是在组织层面上,将网络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网络恶势力犯罪、网络恶势力犯罪与普通网络违法犯罪团伙进行纵向对比,将网络恶势力与传统恶势力、网络恶势力中“犯罪团伙”与“犯罪集团”进行横向对比,创造性地依据层级的不同划分网络有组织犯罪,并针对不同层级的网络有组织犯罪提出解决思路;二是在行为层面上,应当合理区分“软暴力”类型、对“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次数”进行限定;三是在责任层面上,通过差异化规定行为人对组织层级的认知标准、对传统“共犯”理论合理突破;四是在罪名层面上,增加网络恶势力犯罪的罪名设置、调整网络恶势力惯常实施的主要罪名、整体考量网络诽谤与网络寻衅滋事的认定标准、明确网络侮辱与网络寻衅滋事之间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