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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不是权利,而是一种事实状态,然而其上承载着为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因此占有可以纳入侵权法的保护范围。我国《物权法》第245条第1款第3分句规定了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侵害他人占有并造成损害的,侵害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然而理论界与实务界对于侵害占有的损害赔偿责任的请求权基础、归责原则、构成要件以及赔偿范围、免责事由等问题尚有疑问,而现实生活中侵害占有的行为却时有发生。因此,很有必要对上述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以更好地保护占有人的利益。除引言与结语外,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探讨侵害占有的损害赔偿责任的理论基础。本文首先对占有制度进行了概述,回顾了占有制度的发展历程,并认为占有应是由心素以及体素共同构成的一种事实状态,其中的心素是指持有的意思。占有之上承载着私法上的绝对性的利益,因此占有应当纳入侵权法的保护范围。第二部分主要探讨侵害占有的损害赔偿责任的请求权基础。本文该部分首先对大陆法系各国、地区立法规定的占有损害赔偿责任的请求权基础进行阐释,之后对我国大陆地区立法规定的占有损害赔偿责任的请求权基础进行了分析,并认为应当将我国《物权法》第245条第1款第3分句的规定与我国《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相结合才构成占有损害赔偿责任的完整的请求权基础。第三部分主要探讨侵害占有的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占有损害赔偿责任也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其构成要件包括侵害占有的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与占有侵害人的主观过错。侵害占有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侵夺占有以及妨害占有两种情形。侵害占有造成的损害主要包括使用收益的损害、支出费用的损害以及责任承担的损害。第四部分主要探讨侵害占有损害赔偿责任的责任承担问题。占有损害赔偿责任的赔偿范围因被侵害的占有的种类为有权占有抑或无权占有、善意占有抑或恶意占有而有所不同。占有损害赔偿责任也有其相应的免责事由,比如正当防卫、占有人同意等。其责任形式包括返还占有物、排除占有妨害、恢复原状以及赔偿损失。此外,占有损害赔偿责任与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以及不当得利返还责任等其他民事责任可能产生竞合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