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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体育事业的发展,体育赛事参与主体的诚信行为越来越受到全社会关注。各方参与主体诚信缺失行为的现状与现行的主要运用体育行规进行处罚的机制缺陷对诚信缺失行为的制裁要求十分迫切。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司法介入诚信缺失行为的制裁处分势在必行。本文主要运用文献资料法、逻辑分析法、案例分析法等方法,在分析了体育赛事参与主体诚信缺失行为的基础上,对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多维度研究,试图通过法律介入的方式更好地促进体育赛事的发展。在本选题的理论论域分析中,按层次进行了概念的梳理。首先对体育赛事参与主体进行界定和分类,分为运动员、教练员与裁判员三方;其次从法学视角对参与主体诚信缺失的行为进行分析;再次对体育行业规范与法律责任进行了简要解释;最后对参与主体诚信缺失行为的主要成因进行分析,包括法学、伦理学和经济学三类成因。在对相关概念界定及诚信缺失原因进行总体阐释的基础上,对体育赛事参与主体诚信缺失的行为进行了按主体行为分类的概述,即运动员、教练员与裁判员的诚信缺失行为的概述,主要从概念、特征、危害入手进行系统分析。在此部分也提出了单纯运用体育内部行规解决这些诚信缺失行为的缺陷,从而引出了法律介入体育领域的必要性。在此基础上,对我国体育赛事参与主体诚信缺失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细致梳理并提出笔者的观点与见解:在使用兴奋剂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中,需通过立法加大处罚力度,依法严惩,除判处罚金外,还应追究刑事责任。在假球、赌球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中,建议通过立法将参与网络赌球金额巨大或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网络赌博罪或赌博罪。在比赛过程中的恶意伤害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中,提出完善现有法规更具有实际意义,如在《刑法》、《体育法》中增加恶意犯规罪等条款。在修改谎报运动员年龄参赛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中,提出应通过《刑法》关于诈骗罪的有关规定进行定罪量刑。在佯装欺骗裁判员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中,转变体育法律执行队伍的法制观念,重视体育的法律执行工作。在黑哨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中,提出必须是裁判员故意违反比赛规则,同时其主观故意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才能进行量刑。在具有主观故意的错、漏判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中,指出聘请裁判员时,双方应签订裁判员聘请合同,明确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赔偿条款、赔偿方式、赔偿限额等。在对以上行为进行概述与分析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过程中,试图找到对体育赛事参与主体诚信缺失的行为进行量刑处罚的有效路径,将体育行规与法律处罚相结合,保障我国体育赛事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