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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是一个公司最至关重要的管理部门,是公司最高的权力机关和决策机构,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发展方向起着绝对性的引领作用。公司通过召开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讨论研究公司的投资战略、制定内部经营管理制度以及任免重要的高级管理人员等。这一切活动都需要公司通过召开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作出公司决议来完成。而一个合法且有效能够执行的公司决议,必须符合《公司法》所规定的实质性条件和程序性条件。所谓实质性规定就是指法律法规等强制性法条,程序性条件是指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程序要件。实践中并不是每一个公司决议都是合法有效可实施的,有可能会存在程序上或实质上的瑕疵,因此我国《公司法》研究制定了公司瑕疵决议诉讼制度。本文对公司瑕疵决议的内涵和性质进行了研究,分析了公司瑕疵决议的类型,包括决议不成立、决议可撤销以及决议无效;其次对公司瑕疵决议诉讼中的参与主体进行分析,其中决议不成立和决议无效之诉的原告是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决议可撤销的原告限定为公司股东;公司瑕疵决议诉讼的被告主体是公司;然后分析了目前公司瑕疵决议的救济制度存在的一些空白不足,例如诉讼过程中股东资格的确定;最后针对公司瑕疵决议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建议和完善构想。整篇论文的主题就是围绕公司瑕疵决议的诉讼问题进行展开,旨在救济公司做出的瑕疵决议,维护公司股东的财产利益,同时也能避免公司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为谋取私利滥用权力,保障公司内部结构的稳定和正常的经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