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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通角色采用艺术的手法塑造其形象,凝聚了作者的心血和劳动,并获得了社会的高度认同和成为传承和弘扬文化的重要载体。但是,卡通角色通常负载于其他作品,各国传统著作权法都没有明确规定卡通角色的著作权保护。适应文化的发展和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美国、日本等已经在司法判例中建构了卡通角色的著作权保护。在我国大力倡导文化事业发展的当代,作为文化重要载体的卡通角色,却因为我国著作权法不完备和卡通角色的商业价值“激励”而屡屡被侵权,并面临难以获得充分救济的尴尬境地。因此,完善我国著作权法对卡通角色的法律保护,鼓励创作优秀的卡通角色、传承优秀文化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卡通角色是作者的创造,由于其具有独创性和构成了独立的表达,所以,卡通角色满足了著作权法上作品的要求,应当获得著作权的保护。同时,卡通角色的著作权保护可以弥补商标权、专利权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不足,从而有效的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促进以卡通角色为载体的文化事业的发展。但是,反思我国著作权法,尤其是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中有关卡通角色相关案例,我国著作权法没有明确规定卡通角色为作品,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卡通角色的独创性缺乏明确的标准,即使认可卡通角色的著作权,其权利内容也非常模糊。此外,即使司法裁判中确认了卡通角色著作权,其救济也不够充分。美国、日本等在司法实践中明确了卡通角色著作权的保护,并且对卡通角色的“独创性”没有设置过高的门槛,从而有效的保护了创作者,也有力的推动了文化的进步。我国典型的卡通角色相关案件充分表明,随着技术的发展和商业市场的扩大,卡通角色侵权将会日益严重,因此,保护卡通角色著作权已经非常迫切。因此,完善我国著作权法对卡通角色的保护,应该成为卡通角色保护最有力的保障。为此,我国著作权法应该明确卡通角色的作品地位,并完善卡通角色之复制、发行和合理使用的法律制度。诚然,在我国经济发展和文化进步的过程中卡通角色的保护还有赖于商标权、专利权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共同架构卡通角色的法律保护,以及司法裁判合理的平衡卡通角色著作权保护的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