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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化社会以来,科学技术是经济发展的第一推动力,新技术成为企业获得丰厚利润的源泉。然而,科学技术本身并不是生产力,只有将新技术应用于经济活动,才能发展为生产力,促进经济增长。技术传播是技术创新实现市场化的桥梁,尤其对于非生产性技术创新主体,技术传播尤为重要。常规的、以赢利为目标的创新技术,主要传播途径是技术授权。技术授权是生产企业获得非自有技术的重要方式,也是发明创新市场化最为快捷的途径。 技术授权有排他性授权与非排他性授权之分。排他性技术授权是指技术拥有企业只向一个生产企业单独技术授权;非排他性技术授权则指技术拥有企业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生产企业同时技术授权。 技术拥有企业的排他性与非排他性技术授权选择,受授权采用的交易合同方式、新技术的革新程度和授权技术的类型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本文研究了固定收费、特许权收费和双重收费三种交易合同方式下,技术拥有企业的排他性授权与非排他性技术授权选择问题。授权技术的类型包括降低产品成本的技术、提高产品质量的技术和生产新产品的技术。产品市场上生产企业间进行Cournot竞争或Stackelberg竞争。本文进一步分析了技术拥有企业的合同偏好问题,并阐明了技术拥有企业技术授权行为的社会福利效应。 研究发现,技术拥有企业的排他性技术授权,不仅会影响生产企业间的竞争程度,甚至可能改变产品市场结构。非生产性技术创新企业对外转让技术,实现利润最大化的行为,带来的并不总是社会福利提高,还可能出现降低社会福利的情况。主要结论表现为以下五个方面的创新点。 第一,在产品市场存在两个进行Cournot竞争的生产企业,它们生产完全同质产品,一个不从事生产的技术拥有者,拥有一项提高产品质量技术的情况下,研究了技术拥有企业的技术授权选择问题。研究表明,从技术拥有者的角度来看,在固定收费合同方式下,排他性技术授权始终是最优选择;然而,在特许权收费和双重收费合同方式下,最优选择是非排他性技术授权。 第二,本文分析了两个生产性企业在产品市场上进行Stackelberg竞争时,一个技术拥有者决定如何向这两个企业转让其提高产品质量的技术。理论研究证明:首先,在固定收费合同下,技术拥有者会采取排他性技术授权,偏好向后进入市场的企业转让其技术。但是,在特许权收费或双重收费合同下,技术拥有者会向两个企业同时授权其技术。其次,对技术拥有者而言,如果技术创新程度较低,那么特许权收费合同绝对优于固定收费合同,这与Kamien andTauman(1986)的经典论断恰好相反。最后,如果技术创新程度很低,双重收费条件下的技术授权将会损害消费者剩余和社会福利。 第三,论文研究了一个非生产性的技术研发企业决定如何向两个生产性企业转让其降低产品成本的技术,两个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不同并在产品市场进行Cournot竞争。结论是:首先,在固定收费合同下,技术拥有者只向高质量企业排他性技术授权。在特许权收费合同下,技术拥有者则向两个企业同时授权其技术。但是,在双重收费合同下,技术拥有者既可能只向高质量企业又可能向两个企业同时转让其技术。其次,对于技术拥有者而言,固定收费未必优于特许权收费,这同样与Kamien and Tauman(1986)的经典结论截然相反。最后,三种合同相比,双重收费合同虽然会使技术拥有企业的授权利润达到最大,但是,当技术创新程度很低时,会带来社会福利损失。 第四,探讨了一个非生产性的技术研发企业决定如何向两个生产性企业转让其降低成本的技术,两个生产企业在产品市场进行Stackelberg竞争。研究表明,技术拥有企业的最优决策不仅取决于其技术创新的程度而且取决于技术转让的合同形式。具体而言,在固定收费合同下,如果新技术的创新程度较低(高),那么技术拥有者偏好向先(后)进入市场的企业转让其技术。在特许权收费合同下,技术拥有企业会向两个企业同时授权其技术。但是,在双重收费合同下,技术拥有者的最优策略是只向跟随企业转让其技术。 第五,论文进一步对新产品创新的技术授权进行了研究,并对技术拥有企业的技术授权合同选择进行了考察,同时进一步探析了产业利润、消费者剩余和社会福利随技术授权行为产生的变化。研究证明,新产品创新的技术授权不仅使技术拥有企业实现利润最大化,而且对产业利润、消费者剩余以及社会福利产生正效应,从而实现企业个体目标和社会整体目标的完美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