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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作爲解決爭議的方式,起源甚早,可追溯至西元前五世紀,在古希臘及古羅馬法即有仲裁之觀念,但僅具有行業的自律性,遲至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因世界通訊之發達及國際經濟交流之日益頻繁,使國際貿易更加複雜化、專門化,國際商事爭議也相對增加,並更趨複雜,再加上各國其國內也因社會及經濟的發展,而有「訴訟爆炸」之情形,紛紛於原有之訴訟制度外,尋求訴訟外的解決替代方法,因而仲裁有了突破性的發展,並因仲裁具有秘密性、專業性、國際化及避免擇地行訴、穩定管轄權之優點,遂成為最重要的解決爭議之替代方法。自一九五八年紐約公約簽訂以來,至一九九八年八月,即有一四五個國家和地區之承認,解決了國際管轄權,准據法適用界限,外國判決的承認和執行,國際司法協助以及爭議解決效益等問題,使仲裁制度更具國際化之優勢,更蓬勃發展,由於仲裁制度是基於私法自治原則解決私法爭議之制度,不具主權性及政治性,爲避免產生兩個中國或一國兩制等爭議,仲裁制度實爲解決海峽兩岸人民往來經貿紛爭之最佳途徑。 仲裁協議即當事人自主原則是仲裁制度之基石,沒有當事人自主原則就沒有仲裁制度,兩岸仲裁法就此原則之認知並無差異,但因兩岸之經濟現況不同,大陸正由計劃經濟走向市場經濟,而台灣經濟早已進入市場經濟,正欲邁向國際化、自由化,所以大陸在一九九四年制定仲裁法及台灣於一九九八年修正仲裁法時,如何落實當事人自主原則,其思考之方向即有所不同,大陸仲裁法採取機構仲裁方式,強調仲裁機構對於仲裁程序之監督、管理機制,包括仲裁庭的組成至仲裁裁決的作出,均有仲裁機構之介入,俾免在轉型時期失控發生不必要之流弊,影響經濟的發展。而台灣仲裁法採取機構仲裁與臨時仲裁併存的方式,符合國際潮流趨勢,對於邁向國際化具有正面之意義。職是,本論文即以當事人自治原則爲基本架構,依序就仲裁協議要件、仲裁人資格、仲裁人選定之方法、仲裁人公正與迴避、仲裁程序、仲裁判斷(裁決)之執行、撤銷仲裁判斷之訴、外國仲裁(包括涉外仲裁)判斷、附則等內容,以兩岸仲裁法及相關仲裁規則、民事訴訟法、兩岸關係條例之規定為限,依兩岸學者及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法院見解之異同,從實務之觀點展開一系列之整體性比較研究,並提出筆者個人之見解,其中仲裁協議部分,以民法之觀點詮釋其性質究爲契約行爲或共同行爲,並以法律行爲成立及生效之一般及特別要件重新思考兩岸仲裁法相關之規定及實務上之問題;仲裁程序部分(包括仲裁人資格、仲裁人選定之方法、仲裁人公正與迴避在內),以機構仲裁及臨時仲裁與當事人自主原則角度交岔觀察法條之規定架構,或許更能清楚地看出兩岸仲裁法規定之中心思想及趨向;仲裁裁決執行部分,因仲裁程序之基本架構不同,所以大陸採裁定不予執行,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雨岸仲裁制度比较研究台淘探裁定准予孰行,但桔果是殊途同蹄,至外圃裁诀部分HlJ是雨岸仲裁法之重要瀚键,涉及雨岸阴保之定位,及能否相互承韶及孰行相互简之裁决,台渭仲裁裁决在大隆仲裁法RlJ定位焉涉外仲裁裁诀(按:非外圃仲裁裁诀),大睦仲裁裁诀在台渭亦未定位篇外圃裁诀,而以雨岸人民朋保倏例来解诀相互承韶及孰行之简短,因雨岸仲裁相互定位不同,所以在撤翎仲裁裁诀部分,遭用侏文也随之有所不同…等,均有比较新的瀚述,舆以往文献上的筋述略有不同,希望本瀚文研究桔果,可以使雨岸律颇、仲裁人在贫践上避免不必要的错换,顺利解诀雨岸握贸粉争,更希望封放相朋法像之毅释或法院判诀或将来修法,能有所布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