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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这一条文规定的,即通常所称的专利“禁止重复授权原则”,也称为“一发明一专利原则”。 实际上,该原则也为各国专利制度所承认。我国自建立专利制度以来,该原则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的多处条款中也得到逐步完善和体现,但我国现行的《专利法》却未对该原则加以明确的界定。从某些案例也反映出,目前专利行政部门和各级司法部门对专利“禁止重复授权”的问题,尤其对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发明创造重复申请的理解上存在较大的分歧,这也加剧对该原则在实践中处理的混乱。笔者试图以分析具体个案为切入点,结合实际,针对“禁止重复授权”制度在法律规范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重点对同一专利申请人重复授权的做一些探讨。本文主要内容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禁止重复授予专利权”的原则概述。笔者简要介绍了专利权和专利制度的相关内容,进而分析“禁止重复授权”的法理渊源在于专利权的专有性、时间性,同时明确禁止重复授权原则必须解决的有关问题。 第二部分是我国的“禁止重复授予专利权”制度。笔者针对我国现阶段的法律规定,介绍了先申请原则、申请日、优先权、抵触申请、不同专利申请人同日申请、以及同一专利申请人提出不同申请等的有关内容。同时剖析了我国专利禁止重复授权的特点、导致重复授权的原因以及对重复授权专利的处置等的问题。对该项制度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内部存在的矛盾和缺陷也一一做出具体的分析。 第三部分是“对同一专利申请人重复授权”的处理。介绍各级法院对同一案件不同的处理意见以及对“同一专利申请人重复授权”的理解。在此基础上,分析法院的判决理由存在的缺陷。其实,对于同一专利申请人,判断是否重复授权的关键在于是否符合专利权时间性的要求。 第四部分是完善我国禁止重复授权原则的建议。在介绍分析我国禁止重复授权原则的有关内容和存在不足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该项制度的三点建议,即: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该项法律制度、修正先申请原则和抵触申请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发明专利申请的临时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