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附随义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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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义务群作为债法的核心,主要包括给付义务、附随义务以及不真正义务,其中附随义务正是本文所要研究的内容。我国《合同法》第60条第2款是关于合同附随义务的规定已经在学界达成共识,但是关于合同附随义务制度的一些基本问题却争论不已。合同附随义务自其产生之初就遭到质疑并在质疑中成长起来。在我国,虽然关于合同附随义务的研究一直存在,但均是关于理论方面的论述,提出的建议也多为理论性的总结,真正在立法上提出有效建议的不多。而现在恰逢我国民法典进行编纂之际,对合同附随义务进行进一步研究,可以在合同法编的编纂之际,对合同附随义务进行立法完善。想要进行完善则要找出问题,故本文首先提出合同附随义务制度在我国立法中存在的问题,认为在我国现行立法中,关于附随义务的规定主要存在内涵及外延不明确、归责原则存在争议以及缺少关于法律后果的规定三方面主要问题。其次,通过对问题的详细分析,指出合同附随义务是指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保护相对人的附随义务,其与从给付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不同。其具体形态包括通知义务、协助义务、保护义务以及保密义务为代表的不作为等义务。违反合同附随义务的归责原则应为过错责任原则,在认定上具体为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违反合同附随义务,原则上不能请求继续履行或是解除合同,但在合同还存在继续履行的必要与可能以及合同目的因其违反难以实现时,债权人可以相应的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或是解除合同;在损害赔偿方面要注意可预见性原则的适用,以及对非财产性损害额赔偿持谨慎态度。最后,根据以上结论在法条上对这些问题进行调整,具体体现在《合同法》第43条、第60条第2款、第92条、第107条以及第112条作出相应调整,试图完善我国合同法中的附随义务。在写作过程中,本文主要运用比较分析法和实证分析法,力图使本文的论证更加具有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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