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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国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以来,各级各地法院审理了大量知识产权案件。在著作权领域,权利的归属问题,引发了现实生活中许多的著作权纠纷。然而在我国现行《著作权法》颁布实施之前,职务作品和法人作品的创作活动是很普遍的。受历史条件和认识水平的制约,在《著作权法》颁布实施之前,单位与作者在作品完成以前及完成之初,既未约定作品的版权归属,也未约定作品的具体使用方式的情形极为普遍。这突出表现在我国的红色经典作品(指在新中国解放后到1990年我国第一部《著作权法》颁布前的特殊历史时期的文艺创作,主要为革命作品)的版权归属问题上,而且近年来红色经典作品的再版、演出、拍摄、改编带来了很多版权问题,这些问题的重中之重就在于版权归属问题。由于《著作权法》对版权的确认作了有追溯力的规定,故《著作权法》颁布实施之前创作的许多作品都存在版权问题。其中很重要的就是版权归属问题,廓清版权权利归属不仅是理论问题更是现实问题。《芦荡火种》版权归属系列纠纷案就是围绕着沪剧《芦荡火种》的版权归属问题及其改编作品《沙家浜》的版权侵权问题展开的。本文主要目的是:第一、以《芦荡火种》版权归属系列纠纷案为例,从该案著作权审判程序中指出其存在的问题,理性地分析产生问题的根源,及背后所反映的司法问题。透过案件表面挖掘其背后隐藏的问题和双方律师的诉讼策略及技巧。第二、从作品《芦荡火种》创作产生过程入手,分析其创作主体的属性,理顺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分析《芦荡火种》版权独立问题,分析职务作品的界定,一般职务作品与特殊职务作品的界定和法人作品的界定来最终给出一个相对合理的《芦荡火种》版权归属的看法,即应界定为一般职务作品。并将这一结论推及到类似的所有红色经典作品的版权归属的界定上。对职务作品版权归属的相对合理解释于当前频繁出现的红色经典作品的再版、演出、拍摄、改编等版权问题有一定的现实意义。最后分析《著作权法》的溯及力问题及给出用当代著作权理论分析红色经典作品版权归属问题的合理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