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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的进程中,城投债的出现有着非常重要且特殊的意义,是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产物。城投债特指由地方城投企业发行的债券,包括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等,为我国地方基础设施建设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多年来地方政府隐形担保的信仰,使得城投债蓬勃发展起来。然而繁荣的背后总是隐藏着危机,由于过度的政府信仰,并且忽略了城投企业自身实际经营状况,使得城投债呈现出非市场化的特点,导致地方隐形债务问题恶化,严重影响我国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所以,进入2017年以来城投债的监管日趋严格。六部委联合发布财预[2017]50号,要求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并重申地方融资平台不再承担地方政府融资职能,并表明任何形式的地方政府担保均是无效的。此外,财预87号、财办金92号文等一系列管理条例均是在43号文和《预算法》的框架内提出的。2014年10月,根据国发[2014]43号文,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不得承担政府融资职能,新发的城投债不再属于地方政府债务,因此城投债的发行量大幅下降。2015年颁布的《新预算法》,更是在法律上划清了政府和企业界限,城投债的风险定位和2015年之前有了本质的区别。虽然此后相关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放松,但是都没有超越43号文界限线。回顾近几年来国家一系列的宏观政策和指导,都旨在规范城投企业的融资行为,并引导城投债市场定价市场化,向一个健康和健全的债券市场迈近。因此,在这个规范和改革的阶段,定价市场化也是城投债市场改革的方向之一,持续关注城投债市场就显得尤为重要了。本篇论文将主要探讨新时期下我国城投债信用利差的相关问题,通过研究城投债中发行量较大的企业债和中期票据,来考察具体影响城投债发行信用利差的因素。本文选取了 2015年《新预算法》颁布之后发行的城投企业债和中期票据作为研究样本,从外部和内部多个方面综合选取了多个影响指标作为解释变量,着重考察发行人财务因素以及地方政府隐性担保对城投债信用利差的影响。在外部影响因素中,经济增长率GDP增速和货币供应量M2增速的影响是正方向的,并且两者都在1%的水平下是显著的。而通货膨胀水平CPI增长率的影响是反方向的,并且是不显著。代表隐形担保的地方政府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影响是显著的,这说明43号颁布以后,市场上仍存在着城投信仰。另外,城投企业债的债券期限和债项评级的影响是反方向,并且是显著的。与此同时,发行人的财务指标对于城投企业债都不显著,说明在定价时投资双方对于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的考虑并不是放在首位的,更多的是考虑其他方面的影响。而财务指标对于中期票据却有一定的影响,说明城投企业债和中期票据在定价时还是有一定差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