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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和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催生电子交易的产生,使得证券交易方式从人工交易向电子交易的方向发展。高频交易正是在IT技术与金融深入结合的基础上产生的,高频交易能够降低交易成本,增加市场流动性并促进市场效率,但是高频交易的不公平问题也引发了很多的关注和讨论。高频交易所需的准入条件、交易所提供的主机托管服务以及高频交易商采用的操纵性交易策略对普通投资者的利益造成损害,存在不公平。美国2010年“闪电崩盘”1事件发生后,美国在内的成熟金融市场开始关注高频交易的公平性问题。此后,国际证监会组织、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闪电崩盘”事件进行调查,研究高频交易对市场公平的影响,并通过报告、立法的形式加强对高频交易的监管。我国的金融市场发展程度落后于欧美等成熟金融市场,但是我国也有高频交易的存在,一些证券公司和私募基金已经开始采用高频交易从事证券、期货及衍生品的交易。自从“光大乌龙指”2事件发生之后,高频交易走入大众的视野,为大家所知道。更多的市场参与者和学者开始研究高频交易,其中就包括高频交易的公平性。然而我国相应的监管法规欠缺,监管制度还很薄弱,对高频交易公平性的研究也并不多,基于上述背景,本文从“公平主义”的视角出发,对高频交易的监管制度进行研究。本文的正文部分总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是研究的基础,从信息与计算机技术的发展、电子交易平台的出现、传统交易所的转型及金融衍生品的发展角度对高频交易的形成进行逻辑分析。信息和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使得IT技术和金融深度结合,催生了电子交易方式,证券交易方式由人工向自动化方向发展。投资者可以使用超级计算机自动、频繁地进行证券买卖。大量电子交易平台的出现,以及传统交易所向公司制转型,交易所之间为了增加交易量,提高佣金收入而日益竞争激烈,改善基础设施,为高频交易提供更快的数据接口和交易通道争夺市场份额。金融衍生品的开发,为高频交易的运用提供大量的交易品种,其复杂性和高度量化的特点正好适合高频交易复杂的交易模型。高频交易的发展反过来又促使交易所开发更多的金融衍生产品。第二章为高频交易监管的必要性,主要是罗列高频交易主要存在的不公平表现。本章具体分析高频交易不公平的表现,包括高频交易的准入门槛,主机托管服务及操纵性交易策略。高频交易对资金、技术和人员都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一般的投资者不具备如此高的条件,因此天然地形成了一道很高的门槛。即便高频交易的准入门槛是开放的,也天然地阻挡很多投资者运用高频交易,高频交易商有其天然的垄断优势。交易所提供的主机托管服务为高频交易商提供更快的接收、传输信息的速度,相比没有主机托管服务的普通投资者,高频交易商能够在普通投资者之前更快地做出反应。高频交易的核心就是各种交易策略,但是在不同的交易策略中,存在部分高频交易商通过操纵性交易策略追逐巨额的利润,引诱或者欺骗其他投资者,操纵市场需求,影响市场价格而获利。以上这些不公平的问题,都要求监管机构重点关注,并对其进行规制。第三章主要是对境外监管机构监管经验的借鉴,列举了国际证监会组织、美国、德国及欧盟等国际组织和成熟金融市场对高频交易监管的法制改革。首先分析国际证监会对高频交易的监管,国际证监会在美国“闪电崩盘”事件发生之后,对高频交易的问题进行了征询,后来对高频交易存在的问题发布了一份报告,并在报告中对高频交易的监管提出了建议。其次,分析了美国对高频交易采取的立法和监管制度,美国是高频交易的发源地,高频交易发展最为成熟,美国当然认可高频交易的发展,只是近些年来根据市场中出现的问题,有加强监管的趋势。再次,分析了德国高频交易立法和监管制度,德国是全球首个专门制定高频交易法的国家,在立法中提出了一系列高频交易的监管制度。最后,分析了欧盟对高频交易的监管态度和立法,欧盟并不鼓励高频交易的运用,因此在监管制度中,对高频交易采取比较严格的要求。第四章论述我国高频交易监管的法律制度。首先,分析了我国高频交易监管的现状及缺陷,我国缺乏对高频交易专门的立法和监管制度,只有期货交易所在各自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程序化交易的备案及每日报撤单的限制。其次,从高频交易监管的法理基础出发,我国高频交易的监管应以金融监管的公平性为要点。公平对金融市场来说非常重要,因此在高频交易的监管过程中,同样要以公平性为要求。最后,从监管主体、监管对象和监管内容三个方面来论述如何构建我国高频交易监管法律框架。高频交易涉及证券和期货市场,不同的交易所之间应该建立和完善跨市场的联动监管体系。同时要做好高频交易商及交易策略的备案,建立起高频交易公平的准入门槛、要求交易所提供公平的主机托管服务、高频交易数据收集的综合审计追踪制度以及操纵性交易策略的判断等制度。